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8 9:59:5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长沙市科技项目验收办法》(长科发[2007] 34号)、《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跟踪问效制度》(长科发[2007]3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之一,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获得市级科技发展专项经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均应按本办法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长沙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依据,主要对项目《合同书》中的任务指标进行考核评价。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以及技术、经济、社会发展指标的完成情况;

2、项目合同书确定的总经费、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拨款经费、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3、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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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现场)验收、结题验收两种。

会议(现场)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经自查提出申请,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形式,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结题验收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完成以后,在推荐单位组织下按照合同自查,形成结题报告。

第七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应当采用会议(现场)验收形式进行验收,重大专项、必须进行现场考察;一般项目的验收采取结题验收方式。

第八条 奖励、投融资资助项目和后补助资金项目,以及项目研发直接产生的成果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等不必要验收的项目不再组织验收。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

第九条 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市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和绩效考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计划处室归口指导,监察室全程参与监督。

1、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的验收(含中期评估)由有关科技中介机构组织,采取会议(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

2、一般项目验收,除高校及科研院所项目由有推荐资格的高校及科研院所科技处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外,其他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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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原则,由区、县(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按结题验收方式自行组织验收,验收后由推荐单位行文并附自查结题报告报长沙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主管处室、综合计划处室和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备案,并发放验收证书。必要时受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可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条 除一般计划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不少于5人的相关领域的专家(技术、经济领域)和科技管理人员组成,其中技术领域的专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相关领域专家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专家人才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部门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完成人员和协作人员不能作为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申请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必须提出验收或结题验收申请。

第十四条 重大专项、重点项目申请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项目验收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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