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密闭管理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 17:56: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XXXX煤矿密闭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我地区井工矿多,井下密闭多,近年来违法违规擅自启封密闭,逃避安全监管造成的事故教训深刻。为进一步规范我地区煤矿密闭管理工作,强化密闭监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XXX煤炭工业管理局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砌筑密闭

第二条 对井下已回采完毕的采煤工作面、采区、老空区巷道、报废及长期不使用的盲巷,必须及时砌筑永久密闭加以封闭。 第三条 永久密闭要求墙休周边掏槽,见硬顶、硬帮,与煤岩接实,墙厚不小于0.5m,四周不小于0.1m裙边;周围5m内巷道支护良好,元杂物、积水、淤泥;墙体应用料石、红砖、水泥等不燃性材料建筑,抹面要求平整、无裂缝、严密不漏风。

第四条 建造永久密闭时,必须切断密闭内外相通的电缆、轨道、管路等设施。密闭内有水的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自然发火煤层的采空区密闭设观测孔、措施孔、孔口封堵严密。

第五条 临时性调风、停用时间超过20天但不足2个月的盲巷、废旧巷道,必须设置临时密闭加以封闭。

第六条 临时密闭要求设在巷道顶、帮煤岩良好处,见硬底、硬帮,与煤岩体接实,可用砖石、黄泥砌筑或钉木板抹灰封闭,木扳封

闭必须自上而下顺序压茬,周围5m 内支护良好,无片帮、冒顶,无杂物、积水、淤泥,周围接触严密;密闭不漏风。

第七条 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应设在距巷道口不得超过5米处,密闭前无瓦斯积聚,支护完好。

第八条 对临时停工的巷道,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巷道口设置栅栏,悬挂“严禁入内”警示牌,停工时间不得超过20天。

第九条 煤矿企业不得用叶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建造密闭。 第三章 密闭日常管理

第十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井下密闭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永久密闭、临时密闭建造后,必须由煤矿建造负责人检查后在密闭墙上注明密闭编号、砌筑时间和负责人,将密闭情况记录在密闭管理台账上并报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县煤炭管理部门对煤矿所有密闭均要采取做标记的方式进行监管,对永久密闭、火区密闭还应标注“永久密闭严禁启封”等字样,并留有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永久密闭、临时密闭要及时上图,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上标明。

第十三条 密闭管理台帐和牌板必须记录密闭建造的时间、编号、掏槽的深度、墙休厚度,密闭墙数,砌筑材料及充填物,封闭的原因,负责人。密闭管理台账必须绘制密闭位置关系示意图。 第十四条 井下密闭质量、设置的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

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并按相关规定设置栅栏、警标、管理牌板和瓦斯检查牌板。

第十五条 煤矿密闭管理要做到:井下密闭设施规范,与图纸、管理台账、自查记录、编号相一致。

第十六条 煤矿不得在密闭前设置硐室、水仓、不得堆放材料、电器设备或其他杂物等。

第十七条 煤矿企业必须设置专人每天对井下密闭进行一次巡查,发现密闭有漏风、裂缝、压裂等现象,确需加固维修的,必须向县煤炭管理部门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 地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煤矿井下密闭进行检查或抽查,凡发现用矸石、煤渣等非标准材料封堵的密闭或有轨道、电缆、管路穿过的密闭一律视为假密闭,进行处罚。 第四章 密闭启封

第十九条 煤矿井下密闭启封必须由煤矿企业提出申请,说明启封原因、目的、用途,制定启封方案和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报县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由XXXXX矿山救护队实施。

第二十条 启封井下火区密闭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二百四十九的规定,满足各项条件方可实施。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煤矿企业违反密闭日常管理第十条、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八条及密闭构筑不规范、质量不合格、管理

台账不全、不清,未上图纸,无检查记录、日常管理不到位的煤矿企业,一律停止生产,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未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打开井下密闭的,一律停产整顿三个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存在制作假密闭逃避安全监管、擅自启封密闭导致发生事故的,一律停产整顿一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XX煤炭工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