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5/2/16 2:24: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规章制度:XX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质量和整体水平,不断激励基层开展民主法治建设的动力,充分发挥示范单位在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推进城乡基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方面的引领表率作用,夯实法治XX建设基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X〕30号)精神,以及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民主法 治村”、“民主法治社区”创建活动的意见》(X司通〔201X〕156号)和《XX省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创建标准》(X司通〔201X〕54号)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创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XX省范围内已命名的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动态管理就是对已获得“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单位的创建活动和创建质效进行跟踪检查、考核验收、推荐晋级和监督管理;鼓励和推动未命名的村(社区)积极参与民主法治建设,进一步提升创建的质效。
第四条 对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动态管理的原则: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综合评价。
第五条 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省民政厅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
部门,共同做好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工作。市、县(市、区)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民政部门共同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和对本辖区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施日常动态管理,具体工作由司法行 政部门牵头实施。
第六条 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动态管理,实行日常督查和年度复核审查相结合,及时发现和纠正示范单位在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的问题,促进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法治建设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各级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立动态管理档案,详细记载日常检查、情况反映、投诉举报等情况,并作为重点跟踪和复核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对示范单位实施动态管理,实行自查、日常督查和年度复核、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为:
(一)自查。已获得全国或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的村(社区)应按照全国、省级创建标准,每半年对创建工作进行一次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
(二)督查。各县(市、区)主管部门及时掌握已命名单位的自查情况,通过日常指导、实地考核、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方式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报各市级主管部门。
(三)复核。各市级主管部门应在所辖县(市、区)督查的基础上,通过书面审
查、实地抽查、公示名单等方式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及时上报省级主管部门。各市 级主管机关应每年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已命名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 实地抽查工作,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20%。
(四)审查。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市级主管部门的复核报告,每年通过书面审查、通报公示的方式进行审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审查结果。同时,省级主管部门应每两年组织一次对已命名的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实地复核抽查工作,每次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10%。
第八条 全国及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及有关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健全和创新基层组织领导的群众自治机制,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档升级,在推进法治XX建设,维护基层和谐稳定方面切实起到引领、示范、带头作用。
(一)依法制定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村(居)民自治章程,组织制度在村(社区)依法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四民主两公开”各项制度有效落实,村(居)民依法实现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
(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群众合法利益表达、权益保障的法律渠道畅通,建有司法行政服务站并规范运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率达到10%,网格化预警建设完善,配备法律顾问。
(三)营造村(社区)法治氛围,经常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建成法治文化阵地并有效利用,群众对法治宣传教育满意率达到95%以上,对法治宣传教育知晓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