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3 9:58: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案例复习
(2014-2015学年第一学期)
1、李某于2009年6月19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定劳动合同,约定李某在业务部担任工程师,合同期至2010年6月18日。2009年10月8日该公司下发了《聘任书》,聘任李某为业务部经理,任期为一年。2009年该公司制定《业务提成办法》,规定业务提成基数为合同总基价款,提成比例为3%。这写进双方的合同。2010年1月李某参加了该公司召开的例会,会议提出修改公司规章制度并在2010年实行新的业务提成办法。2010年3月该公司贴出《通告》,变更业务提成标准:提成基数为工程净利润,提成比例为5---10%。
2010年5月,某公司根据新的业务提成办法对李某经手 业务提成3000元。李某因不同意《通告》中的业务提成标准而未领取上述业务提成。2010年6月15日,该公司书面通知李某 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李某于6月18日离职。李某的平均工资为3500元。2010年7月10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一是业务提成按合同总价款3%的标准支付;二是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3500元。
假如你是该案仲裁员,应如何处理此案,为什么?
2、在北京某民办学校从事体育教师工作的王某,于2008 年7月20日与学校签订了至2013 年7月20日为期五年的教师聘用合同,两个月后,王某怀孕了,学校便与其重新签订了终止日期为2009年1月20日的职员聘用合同,并安排王某到女生楼值班室担任值班工作,王某按约履行。2009 年1月15日,王某产期临近,遂办理离职手续后离校,于2009 年3月3日生育一子。9月份产假期满后,王某多次向学校提出上班要求,学校答复等候通知,同年12月2日,学校明确告诉王某不能安排她上班。学校在2009年1月20日后没有支付王某任何工资或生活费,也没有给王某报销产前检查及住院生育所需的医疗费。王某认为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于2009年12月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学校与其继续履行教师聘用合同、支付2009年1月20日至2010 年3月3日期间的工资并报销产前检查及住院生育医疗费。
校方认为:王某怀孕后重新签订的职员聘用合同已于2009 年1月20日到期终止,此后王某已不属于学校职员,学校没有义务支付医疗费和工资。
假定现在是2010年3月5日,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3、某市巴士公司是该市实业公司的下级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2年8月,
该市劳动局批准实业公司的司机、乘务员、修理工、调度员、安全员等工种从2002年8月6日至2003年8月5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01年3月1日,朱某入职巴士公司任司机,并向巴士公司交纳了15000元安全风险金。2003年4月1日,朱某与巴士公司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从2003年4月1日至2004年3月31日止,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2003年5月,朱某辞职,并提起仲裁,请求:1、退还押金15000元2、支付2003年3月至5月的加班费1910元及25%的赔偿金477元。
若你是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该案应如何处理?
4、吴某于2008年5月7日到北京某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1200元。后吴某生重病未上班,因病假工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吴某于2010年5月11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6月7日至2010年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6万元。 仲裁委员会会裁决支持吴某的请求吗?为什么?
5、陈某是某集团下属A公司的业务一部副经理,分管行政工作。在工作中,陈某与A公司总经理产生矛盾,情绪对立。2007年12月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2年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合同期限仍为2年,岗位仍是“A公司的业务一部副经理”。
【第1次争议】
从2008年1月起A公司根据集团的统一部署,开始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中实行“末位淘汰制”。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考核测评中,陈某得分最低,尽管无犯错误记录,但公司负责人对陈某的评价是:“缺乏进取精神和创新思维,难与他人沟通,团队意识淡漠” 被免去业务一部副经理职务,调业务2部任业务员。陈某认为考核不公,拒绝到新岗位报到,并找总经理理论,双方发生争执。2008年8月,A公司经研究并报请集团同意,以陈某拒不服从公司新岗位安排形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做出解除陈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陈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撤销解除合同决定,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第2次争议】
2009年12月陈某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续签的劳动合同期限仍为2年,岗位的约定与其他公司管理人员一样改为“相关岗位从事相关工作,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调整和安排陈某的岗位和工作内容”。2010年1月A公司根据集团的统一部署,开始在中层管理人员中实行“竟聘上岗”。陈某在竟聘活动中落聘,不再担任业务一部副经理,A公司将其调任业务2部任业务员。陈
某不服,第2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恢复其副经理职务。 【第3次争议】
2010年1月后,陈某在业务2部任业务员。2010年12月A公司根据集团的统一部署,实行组织结构调整,决定将效益一直不好的业务2部撤销,解除该部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2011年1月A公司以“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不能协商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陈某不服,第3次向劳动仲裁委申诉,撤销解除合同决定。
假设你是劳动仲裁委的仲裁员,这三次争议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6、2007年5月1日,李平进入该证券公司上海某营业部工作,双方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止,李平从事证券咨询工作。因李平与客户发生纠纷,遭到客户投诉,该证券营业部对李平做出从2010年5月8日起待岗,每月工资按照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的处理意见,社会保险费由营业部继续为李平缴纳。
2010年5月17日,李平通过电子邮件向营业部提交辞职报告;次日,李平又以快递方式将书面辞职报告提交营业部。营业部不许其辞职。6月21日,李平向区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后,该证券营业部起诉到法院称,2010年李平在担任证券咨询专家一职期间,私下接受委托替客户买卖股票,造成客户损失,导致客户投诉营业部要求解决。营业部认为,李平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营业部的规章制度,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应由李平自行解决。在纠纷未解决前,营业部不同意李平的辞职。还认为营业部依据公司内部规定,对李平处理属正当合理,表示不愿替李平办理退工手续。 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