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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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解读

授课时间:2017年1月15日上午9:00至10:20 学时:2学时 授课教师:潘文军 授课地点:白午小学多媒体教室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本章主要介绍《教师法》的立法过程及其法律地位、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作用、教师的待遇等,并对《教师法》实施的效力进行案例分析。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从1986年开始起草,后经过八年酝酿、修改,于1993年 10月31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教师法的制定和颁布,对于提高教师的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造就一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四次会议上,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提出了关于尽快制定教师法的提案和建议。此后不久,国家教委据此成立了《教师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着手《教师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起草过程中,广泛听取和征求了教育界,法学界一些专家和广大教师的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教师法(草案送审稿)》。 1989年4月《教师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经多方征求意见又作了二次修改。1990年6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对《教师法(草案送审稿)》进行讨论。国务院法制局和国家教委又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提出的意见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再次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形成《教师法(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务会议审议。

1991年8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教师法(草案)》进行审议,会议对教师待遇和推行教师聘任制等有关问题提出了一些意见。1992年10月,国务院将教师法草案撤回,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并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关于教师队伍建设的精神对《教师法 (草案)》作进一步修改,之后提交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此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全面审议、修改,并于1993年 10月31日通过,历时八年,是在总结建国四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十五年来教师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颁行的。至此,我国第一部关于教师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诞生了。 二、立法依据

(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需要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需要一批又一批既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又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而人才的培养关键在于教师,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队伍,是搞好社会主义事业的关键。“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为此,我们必须制定《教师法》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教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都比较低。

已不能适应培养人才的需要,广大教师急需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了更有效地完成这一任务,有必要通过立法,制定一整套提高教师素质的措施、制度,对教师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作出明确的规定,以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 (三)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需要

长期以来,我国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拖欠教师工资、干扰教育教学活动等情况屡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教师的积极性,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了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的地位和待遇,提高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必须制定《教师法》保障教师群体的合法权益。 (四)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化的需要

新中国成立以后,教师队伍的管理主要依靠一些政策和制度。这些政策和制度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没有强制性,并且缺乏法律所需要的具体、明确的肯定性,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教师队伍的管理随意性很大,许多方面无法可依。通过制定《教师法》,使教师队伍的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立法宗旨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尽管我们一直强调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尊重教师尊重知识的社会风气始终没有形成,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歧视和不尊重教师的现象,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偏低,影响了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教师队伍的稳定。因此,国家通过制定《教师法》,通过法律明确确认教师的基本权利,规定教师应享有的社会地位和物质待遇,规定政府、学校,各行各业及公民的职责,规定侵害教师合法权利的法律责任,对运用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针对性。 (二)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教师队伍素质决定着教育的质量高低。尽管近年来,我国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有了较大的提高,但从总体上看,教师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因此,通过制定《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大计。能否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成败。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改革的步伐还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教育内容、方法、教育管理体制等各方面都存在着问题。发展我国教育事业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教育能否振兴和健康的发展,关键在于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因此,制定《教师法》,依法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以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法律地位

《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关于教师的单行法律,它的制定和颁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教师的重视。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使教师成为社会上受人尊重的职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造就一批具有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要内容解读

《教师法》共九章四十三条,重点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教师的待遇、教师的考核与奖励等方面作出了规定。本节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教师法》总则第2条规定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这里所指的“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中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这里所指的“其他教育机构”是特指与中小学的教育、教学工作紧密联系的少年宫、地方中小学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教育机构。这里所指的“教师”是指在学校中传递人类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思想品德教育,把受教育者培养成社会主义社会需要的专业人员。

《教师法》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教师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是由教师职业的特殊性、直接肩负着培养社会接班人的职责、履行的是特殊的具有公职性质的教学职责决定的。适用范围限于教师,便于在权利、义务、资格、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方面对教师作出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加强教师队伍的建设。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教师的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它具有在教育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教师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教师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权利

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有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规定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教学权。

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它主要指教师可以依据其所在学校的培养目标组织课堂教学;按照课程计划、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非依法律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得剥夺在聘教师的这项法定权利。但合法的解聘或待聘,不属于侵犯教师这一权利的行为。 2、科学研究权。

教师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科学研究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在完成现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撰写成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依法成立或参加学术团体,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等科研权。 3、指导评价权。

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指导评价权,这是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居于主导地位的基本权利。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针对学生的特长、就业、升学等方面的发展给予指导;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和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