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4 20:26:0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7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解释1】在债务人对债权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相关债权进行审查。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2013年新增)
【解释2】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不能阻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仍需通过诉讼来解决。同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2013年新增)
(3)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10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4)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一单元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四、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6条】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债务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和审理。
(5)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7条】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等进行审查,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0条的规定(10日/15日)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企业破产法》第10条规定的期限。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应否受理阶段无权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除非是对已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补正材料本身的再次补充、补正。对于与案件受理审查事项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无关,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再查明解决的其他问题,人民法院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此时就提交证据材料,不得以要求提交与案件受理无关材料的方式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破产申请权,或作为不受理案件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