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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17:06: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合同编号:

合作协议

甲 方: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注册地址: 电 话: 办事处名称: 办事处电话: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注册地址: 电 话:

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销售甲方代理之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 协议范围: (一) 产品型号

在本协议期间内,甲方有权单独决定并经通知乙方后,不时增加、减少或替换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出售、供乙方进行销售的产品型号。

(二) 协议期限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若双方无异议,本协议可在每次规定的期限到期后,自动续展一年。本协议可多次续展,但每次续展不超过十二个月。尽管续展多次,本协议仍视为是一个固定期限的协议,而不是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协议。

(三) 销售区域

乙方承诺未经甲方授权不以任何方式,将产品销售或以其它方式转移到甲方授权销售区域外的其它流通领域。乙方违反本承诺的,即为窜货。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窜货行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此合作合同。

乙方同意并接受《爱施德窜货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且甲方有权自行决定随时修改,只需通知乙方即可生效。

二、 产品及包装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为符合国家和生产企业标准的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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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诺自身及其自有零售店不购买或直接、间接地参与任何假冒、仿制或侵权产品的设计、制造、广告、销售和分销。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对产品及其销售包装的任何部分进行任何变动,包括添加、减少或改变任何配件、软件或硬件。

三、 市场信息

乙方应及时将甲方需要的零售店、渠道及终端信息,例如销售报表、进销存报表等提供给甲方,并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对自有门店或连锁店,乙方必须确保及时、全面的向甲方提供零售店名单及分布状况,以便于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

四、 市场物料及宣传活动 (一)乙方

乙方保证在其所有自有门店或连锁店内主推甲方产品。

乙方同意积极响应甲方开展的所有推广活动,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支持。

乙方保证按照甲方的需求向甲方提供渠道、终端销售资料、广宣品物料明细、促销礼品回执等资料。

为促进产品的推广销售,乙方所有自有门店有义务配合甲方提供一切促进产品销售的物料陈列摆放。

(二)甲方

根据竞争需要,甲方将选择性地派驻促销人员进驻乙方自有门店进行产品推广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派驻促销人员进驻门店进行产品促销,并提供办理入场证件、促销位置安排、门店管理要求培训、促销员基础管理等必要的便利,同时,乙方保证不以任何借口收取任何费用。如需收取费用,需经过甲方书面同意方可。

五、 覆盖及要求

乙方承诺与甲方合作的所有产品,按照双方所约定的覆盖零售店覆盖上柜,且产品上柜零售店都有充足的、确保终端正常零售的合理库存。

六、 价格

甲方向乙方出售的产品的价格,以从甲方仓库出货当日甲方大盘供货价格为准。甲方有权在不预先通知乙方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或根据厂商要求调整大盘价格,调整后的价格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甲乙双方均认可保持产品零售价的一致性对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乙方保证出售产品的价格严格遵循甲方发出的最新建议指导价格。如乙方发生违反甲方建议指导价的情况,乙方有义务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采取必要的矫正措施恢复正常价格。

七、 订单及货物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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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乙方应通过订单(或合同)的方式向甲方订货,订单(或合同)必须注明规格、型号、数量、颜色及付款、提货方式,订单经甲方确认后生效。订单可以以书面或双方同意的其它形式向甲方提供,如无订单或订单内容不完整,且乙方已签收货品的,订单内容以乙方有效签收的《爱施德出库单》和《折让确认函》为准。

(二) 乙方指定签收人员为有效期内的《客户信用报告》中《提(收)货授权委托书》中的指定人员。由乙方指定提货人员签收的《爱施德出库单》即视为乙方对甲方所供产品型号、配置、数量的书面确认,甲方据此作为乙方应付货款的凭证。如乙方提货人员变动或《提(收)货授权委托书》过期失效,应提前七天书面通报甲方并及时更新合格的《提(收)货授权委托书》交甲方,否则因乙方提货人员变动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 乙方如有效期内的《提(收)货授权委托书》中指定人员到甲方所在地自提订购货物,提货地点即为甲方仓库或甲方签约物流公司仓库或其它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提货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明,并当面验收并签字。

(四) 乙方所订货物如需甲方送至订单指定地点,甲方将通知甲方有关签约物流公司执行发货指令。乙方收货后对所收货物应立即验收数量及配置,有无损坏、短缺等情况,如验收无误,乙方授权收货人员应当场在负责送货的甲方签约物流公司的标准货运单或收货回执单上签章确认。对乙方拒绝签章确认的,送货物流公司有权不予交货,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乙方签章确认的货运单或回执单原件应即时交送货物流公司带回。如乙方仅在送货物流公司标准货运单或收货回执单上签章确认的,甲方将另行指派人员发送《爱施德出库单》给乙方进行再次签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二次签收,并将原件寄回甲方。如乙方不协助进行二次签收的,甲方有权利根据甲方给物流公司的发货委托以及物流公司货运单上的签章直接确认乙方的签收,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 乙方在接受甲方的货物时,应严格验货,如乙方在验货时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提出异议并反馈至甲方,如乙方在验货时出现货物不良,应立即在现场对货物受损情况拍照,并请承运方一同在提货单上签字确认,且出具《商务事故签证》(或通知相关部门报警),在2小时内通知甲方。如乙方人员不做验收或在验收完成后所发生的一切产品品种、数量、质量、配置等方面的问题完全由乙方自行承担。

八、 库存管理

乙方承诺保持自有库存以及覆盖零售店的库存不低于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合理库存标准。实际库存低于合理库存标准时,乙方应立即补货。

乙方同意对甲方所供应产品按照甲方需要及时准确的向甲方提供终端实际销量、库存量和库存分布等信息。

九、 盘库责任

双方一致同意,对于甲方供应给乙方产品的盘库按照《爱施德盘库管理规定》进行,并保证配合及时完成盘库工作。

《爱施德盘库管理规定》(详见附件)由甲方制定,甲方有解释权及修订权,如遇修订,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在甲方通知乙方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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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价保

双方合作产品的价保方式、金额等由甲方确定。甲方将应付给乙方的价保款通过销售折让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十一、 帐款的确认与结算:

(一) 根据乙方当月销售计划完成情况及双方确认的《折让确认函》,乙方可享受甲方的相关销售奖励。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调整或提前抵扣。根据甲方相关销售政策,乙方在当月所获得的销售折让、销售奖励和价格保护等所产生的款项,乙方可在次月以盖章的《折让确认函》的形式发给甲方,甲方确认后生效,乙方即可以冲减货款方式抵扣。在任何情况下,《折让确认函》内容都不能解释为是甲方对乙方的到期应付款或其他义务。

(二) 销售折让是甲方对乙方持续销售甲方产品所提供的物质支持,必须按照甲方指定或同意的方式(例如在后续订购产品时以销售折扣的方式)使用,且乙方需要配合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办理红字折让证明单。甲乙双方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产生的退货也应当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办理红字退货证明单。

(三) 甲、乙遵循的货款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如乙方需采取赊销方式,则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客户信用报告》(详见附件)与《个人保证书》,经甲方批准后方可按赊销方式销售;使用信用额度交易时双方应约定付款期限,乙方必须按期付款,如若不能按期付款,甲方有权以超出付款期限的每日按未还货款额千分之一的比例收取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此违约金可以从乙方的销售折让款、保价款或保证金中收取。

(四) 为保证双方账款的一致性,每月初甲方将以《客户往来确认函》的形式发函给乙方,乙方在《客户往来确认函》上盖有效印章且将原件寄送给甲方,甲方收到并确认无异后生效。如乙方不进行确认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支付所有款项,直至乙方盖章确认为止。对《客户往来确认函》有异议的,双方应尽快沟通、核对。

(五) 乙方有义务在收到税票之时,协助甲方进行税票签收。甲方将向乙方发出《税票签收回执》,乙方应在回执单上盖章并将原件寄送给甲方;如乙方在邮件寄出一个月内未将盖章原件寄回的,甲方有权根据委托的物流公司的货运单签收直接视为乙方已经收到税票。

十二、 售后事宜:

乙方同意并接受《爱施德售后管理规定》,甲方有权自行修订,自通知乙方之日起生效。

十三、 退货事宜

经双方协商同意的退货,乙方应将退货货物直接发运给甲方指定的物流商仓库,并进行交接、签收。乙方自行将退货手机直接交给甲方任何人员的,甲方将不对由此导致的损失负责。

十四、 甲方有权单方决定终止本合作合同的情况:

1、 乙方违反本合作合同第二条“产品及包装”的相关规定,私自添加、减少或改变产品的配件、软件或硬件,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 乙方及其自有零售店购买或直接、间接地参与任何假冒、仿制或侵权产品的设计、制造、广告、销售和分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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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乙方有故意损害甲方利益或产品形象的行为,甲方有权采取取消折让、库存保价、市场费用支持等措施,甲方有权终止本合作合同,并保留追究乙方相关责任的权利;

4、 乙方采用不正当经济手段贿赂甲方工作人员的;

5、 按照甲方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乙方有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6、 乙方不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甲方提供进销存数据,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 7、 乙方严重拖欠甲方货款的;

8、 按照甲方窜货管理规定,乙方有严重窜货行为的;

9、 按照甲方盘库管理规定,乙方在盘库中出现严重或多次虚报行为的。 10、 乙方有其它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侵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十五、 合同解除的后续事宜

任何一方非因对方违约提出解除本协议,均应当提前三十(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结清各类款项后乙方配合按照税法要关要求办理红字折让证明单的前提下,甲方全额返还乙方在帐折让。

本协议解除后需处理的后续事宜,亦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解除后,如乙方仍需销售部分库存产品,乙方应严格根据本协议其他条款的规定及甲方的销售政策销售库存产品。

十六、 商业标准 (一) 保密与公开

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因履行本协议或在本协议期间获得的或收到其它方的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或其它标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保守秘密,未经信息披露方书面事先同意,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应在本协议期满、撤销或终止后仍然有效。对甲方关联企业不受本保密与公开条例限制。

(二) 商誉

乙方给甲方造成商誉损失的情况:是指给甲方或甲方相关公司造成商誉负面影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因乙方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质量、假冒伪劣、虚假宣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问题,或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或其它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媒体(媒体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网络等)曝光的;

2、因乙方私拆产品、内置软件等问题或乙方提供的售后服务问题导致甲方被有关部门、机构、消协、质量监督部门等公告的;

3、虽未被曝光,但因乙方私拆产品、内置软件等问题或售后服务问题造成相当多人员认为甲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存在问题的;

5、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对甲方进行言论诋毁及其它乙方给甲方或甲方相关公司造成商誉等负面影响的情况。

出现以上情况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商誉损失赔偿金人民币20万元整。

(三) 沟通与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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