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7 22:02:1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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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婚姻制度 第一节 婚姻的意义 《昏义》:“婚姻者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婚姻的目的只在于宗族的延续及祖先的祭祀。完全是以家族为中心,不是个人的,也不是社会的。孟子说:“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无后,祖宗便将成为无祀之鬼了。 第二节 婚姻的禁忌 一 族内婚

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从周时即是如此,“系之以姓而弗别,缀之以食而弗殊,虽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礼记·大传》 同姓不婚除了伦常的关系外,还有生物上的理由。 明清时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离异。对于同宗分别有服亲无服亲。娶同宗无服亲者杖一百,若娶缌麻以上亲,则各以奸论,处刑自徒三年至绞、斩不等。 《清律例汇辑便览》注云:“同姓者重在同宗,如非同宗,当援情定罪,不必拘文。”代表一般人对同姓为婚律的态度。 二 姻亲

姑表舅表姨表兄弟姐妹在唐时不禁为婚的,苏洵女嫁与舅父程睿之子。陆游妻为舅父之女。 明清两代虽立有专条禁中表为婚,从表明上来观察似乎此种限制必甚严格,事实上并不如此。清代明定条例:“其姑舅两姨姐妹为婚者听从民便。” 三 娶亲属妻妾

在她的丈夫生时而有犯奸的行为固须加重治罪,便是她的丈夫已死,也只能改嫁外姓,而不能与夫家亲属结婚,否则是要按其夫与后娶者的亲疏关系治罪的,即已成婚亦强制离异。 蒙古人有弟收兄嫂之俗,汉人、南人虽独在禁止之列,仍所在多有。从明清两代遗留的案牍中我们可以晓得与兄弟之妻为婚虽为法律所不容,在民间,尤其是较为穷苦的人家,因经济的原因,却有此习惯。袁枚判决书中所引黄发发的供词“在乡间恒有此习惯以免贫不能娶。” 可以代表一般的情形。吕坤:至于兄收弟妻,弟收兄嫂,法当两绞,而乡村愚人乃以就和名色,公然嫁娶,甚至父母主婚,亲朋相贺,大可痛恨。自今以始,但有旧日不知而犯法者,告示一出,即日离异改正,如瞒昧因循者许告到官,定问死罪不恕。《民务》,《恶风十诫》 第三节 婚姻的缔结

祖父母父母有绝对主婚权,子孙不敢违背,所以法律上的责任也由主婚人独负全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第四节 妻的地位

男女之别,男尊女卑,故以男为贵。三从主义。《礼记·郊特牲》: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 《礼记·内侧》:“男不言内,女不言外”。似无不平,但所谓内,以事而言,指育婴、烹饪、浣洗、缝纫、及指挥仆丫鬟扫清洁一类的工作,其中包括妻对夫的服事。 在家无二主最高原则之下,女子便被排斥于家长之外,只有家中男系后裔才有做家长的资格。 清律规定妻改嫁不但不能携走夫之财产,即原存妆奁亦由夫家作主。足以表现妻无财产所有权。

明清的法律,妇人犯罪除犯奸罪及死罪才收禁在监,其余杂犯无论轻重都不收监,而责斥本夫收管,可见夫的监护权是法律所承认的。 《汉书·宣帝纪》:“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很明显的是以妻与子孙同列,视为一类,夫与父母、祖父母为一类,分别办理。

明清更严,妻妾告夫与子孙告祖父母、父母同罪,杖一百徒三年,诬告者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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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例》,《干犯名义》:“名者名分之尊,义者恩义之重,子于父母,孙于祖父母,纵有过恶,义当容隐,乃竟告发其罪,是灭绝伦理矣,故着为干名犯义之首。” 《唐律疏义》二四,《斗讼》四;其妻虽非卑幼,义与期亲卑幼同,夫诬告妻须减所诬罪二等。

夫为妻纲,夫殴妻则采减刑主义。明清律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减凡人二等,且须妻亲告始论。妻殴夫但殴即成立殴罪,不问有伤无伤;夫殴妻则无伤不成立殴罪,明清时非折伤不论,且须妻亲告才构成殴伤罪,较唐、宋律尤为宽容。 《清律律》,妻妾殴夫: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可夫也。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原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 《驳案新编》:倪顾氏为倪玉之继妻,对待前妻之子倪四子极刻薄。倪玉见四子棉袄破烂,欲将自己棉袄给穿,顾氏不许。倪玉欲将四子交妹杨倪氏抚养,并给本营生,顾氏又不许,争吵相殴。倪玉气忿莫释,自缢。有司依妻妾逼夫致死律奏绞决。上谕有云:“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于父,同列三纲,所关綦重。律载人子违犯教令父母致自尽者皆处以立绞,岂妇人之于夫竟可从?今乃逼迫其夫致令自尽,此泼悍之妇尚可令其偷生人世乎?” 《刑案汇览》:范日清买豆腐干三块回家,旋赴邻村饮酒。其父范彩荣恰因缺少饭菜,令媳姚氏将腐干煮食。今晚范日清回家,寻取豆腐干下酒。姚氏回说已经为翁煮食;范日清骂姚氏做情,叫骂赶殴,醉后失跌,被桌角磕伤左眉;站起后用拳打伤姚氏左腿,又用扁挑打伤姚氏左肩甲,姚氏走避,范日清举挑向殴,姚氏情急,随手用擂茶木槌档格,击伤范日清额颅倒地,又垫伤左臀,殒命。刑部依殴死夫律问拟斩决。奉旨以虽属按律定拟,但范日清罪干不孝,姚氏并无不合,被夫叠殴,情急抵格, 与无故干犯者不同。范日清之死实孽由自作,姚氏从宽改为斩监候。 第五节 夫家

女子出嫁便是脱离父宗加入夫家的行为,她离开母家加入另一家族团体,以此为家,参加此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宗教活动。

我们应注意守贞不从不但无过处,且特为礼法所奖励,但仍只能减罪一等,也可见法律上之重视伦纪过于是非了。《续增刑案汇览》:岳叶氏之夫久出不归,伊翁岳来英欲将其嫁卖,叶氏不从,即夺其应分之地抵欠,又禁次子资助,使不能自存。叶氏欲赴县控诉,岳来英心怀忿恨,轻生自尽。法司以岳来英如此待媳不仁,实有乖父道。该氏守贞不从亦与他事违犯不同,若将该氏照子孙违犯教令问拟,殊觉情轻法重,应于绞候例上量减一等杖一百流三千里。 第六节 婚姻的解除 一 七出

《大戴礼记》妇人七出: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女人天性本好说话,亲属的配偶来自各个不同的家庭,彼此之间本无情感,尤易引起口舌纷争,所以古人采取不许多说话的政策来安辑这大群女人)。盗窃,为其反义也。唐时无子跃居第一。七出的条件除窃盗一项仅与个人的失德外,其他条件无一不与家族有关。

无子附有其他附带条件。第一,无子被出是有年龄限制的,依据规定必妻五十以上无子,才受此条拘束。第二,妻无子不妨以纳妾的方式来补救这缺陷,妻本身不能生育而又妒悍不许夫纳妾,才发生严重的问题,所以妒才是离婚条件,同时法律上又有妻五十以上无子听立庶以长的规定,妾之子亦即妻之子,法律上原不要求必须妻本身有子。第三,无子应出,若有三不去之一,也不致被出。《家语》:有所取而无所归也,经三年之丧也,先贫后富也。《清律辑注》:七出者,礼应去之也,三不去者,礼应留之也。 得姑舅之欢与否实为婚姻继续与否的先决条件,像《孔雀东南飞》:汉末建安中,庐江府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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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焦仲卿妻刘氏,为仲卿母所遣,自誓不嫁。其家逼之,乃投水而死。仲卿闻之,亦自缢于庭树。时人伤之,为诗云尔。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十三能织素,十四学裁衣,十五弹箜篌,十六诵诗书。十七为君妇,心中常苦悲。君既为府吏,守节情不移,贱妾留空房,相见常日稀。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非为织作迟,君家妇难为!妾不堪驱使,徒留无所施,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 府吏得闻之,堂上启阿母:“儿已薄禄相,幸复得此妇,结发同枕席,黄泉共为友。共事二三年,始尔未为久,女行无偏斜,何意致不厚?”

阿母谓府吏:“何乃太区区!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吾意久怀忿,汝岂得自由!东家有贤女,自名秦罗敷,可怜体无比,阿母为汝求。便可速遣之,遣去慎莫留!”府吏长跪告:“伏惟启阿母,今若遣此妇,终老不复取!”

阿母得闻之,槌床便大怒:“小子无所畏,何敢助妇语!吾已失恩义,会不相从许!” 陆游与唐婉都是在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之下而夫妻生离的,《女诫》:夫虽云爱,舅姑云非,此所谓以义自破也。婚姻之缔结既以父母之命为主,不曾考虑子的意志,则婚姻的解除,仍以父母的意志为主,无须考虑子的意志,自是合理,势所必然的。

七出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无一条件是涉及夫妇本人的情爱及意志的。《礼记》:妇顺者顺于舅姑,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 二 义绝

七出之外,离婚的另一条件为义绝。义绝包括夫对妻族、妻对夫族的殴杀罪,奸非罪,及妻对夫的谋害罪而言。

七出为可以作为夫方要求离婚的条件,离不离,其权在于夫,而义绝则为当然离婚条件,有犯必须强制,其权在法律。前者是单方面的,后者是双方面的。 三 协离 第六节 妾

自始自终是一夫一妻制。诸候我二嫡。 古人说聘则为妻,奔则为妾,妾是买来的,根本不能行婚姻之记,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之礼,不能具备婚姻的种种仪式,断不能称此种结合为婚姻,而以夫的配偶目之。妾以夫为君,为家长,欲称老爷,而不能以之为夫。 妾在家长家中实非家属中的一员。她与家长的亲属根本不发生亲属关系,不能像妻一样随着丈夫的身分而获得亲属的身分,她与她们之间没有亲属的称谓。他们以姨太太或姨娘称之,她只能像仆从一样称呼那些人主老太爷、老太太、老爷、太太或少爷、小姐,除非是好自己所生的子女,她才能直呼其名而有母子的关系。她自己的父母、兄弟、姐妹是不能往来于家长之家的,他们之间根本不能成立亲戚的关系。妾既为贱,君既为尊,所以家长与妾之间的不平等较夫妻之间更甚。家长殴妾比殴妻罪更轻二等。若妾殴詈家长,则处罪较妻殴詈重得多了。

《中国风俗史》

姓氏从女而生,即古代帝王大抵从母得姓。神农姓姜,黄帝姓姬,则以母姓不同之故耳。无同姓异姓之别,尧二女嫁舜,皆同姓连婚是也。一夫娶数妇,姐妹嫁于一夫,无嫡庶之分。 冠婚:男子二十而冠,女子十五而笄。又命冠者之字。成人后自称名,称人以字。 《礼记·昏义》:纳采、问名、纳吉、纳吉、纳征、请期。

《汉书》: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欲人民繁息也。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卷十九

周时有官媒。盖上古人只知有母,不知有父。自伏羲定嫁娶之礼,以俪皮为聘,人始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始与禽兽有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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