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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冶金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安监总厅培训[2013]55号

【失效依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04.28 【实施日期】2013.04.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

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 (安监总厅培训〔20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冶金企业安全管理,提高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素质和管理水平,依据《安全生产法》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 1 / 6

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大纲及考核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反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附件1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试行)

本大纲和考核标准规定了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的要求,培训和再培训的内容及学时安排,以及安全资格考核的方法、内容,再培训考核的内容。 本大纲和考核标准适用于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 《冶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3.1培训要求

3.1.1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3.1.2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组织进行。 2 / 6

3.1.3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加强案例教学;应注重

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职业道德、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技能等内容的综合培训。 3.2培训内容

3.2.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2.1.1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1)我国安全生产方针和职业病防治方针; 2)冶金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冶金行业相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4)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5)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 6)冶金企业安全规程标准规范;

7)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三同时”要求。 3.2.1.2安全生产职责与责任追究: 1)企业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3.2.2安全管理

3.2.2.1安全管理基础知识: 1)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及控制; 2)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3)事故管理与工伤保险; 4)安全目标管理与安全决策。

3.2.2.2冶金企业危险源管理及隐患排查治理: 3 /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