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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的法律问题

作者:蔡梅华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6年第16期

摘要: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促使数字出版版权应运而生,并使其逐渐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的一部分。然而,该产业在我国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仍有不少问题亟待解决,研究这些问题并探讨可能的解决之道对其后续发展尤为必要。本文将首先阐述数字出版的概念及特征,继而分析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现存的法律问题,最后为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数字出版;版权;法律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6-000-02

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数字出版已成为全球出版领域的前沿。根据普华永道《全球娱乐及传媒行业展望2015-2019》的统计,2014年全球数字出版的渗透率约为22.13%,总产值约为2637亿美元,预计2019年数字出版的渗透率将达32.09%,市场规模高达4621亿美元。另外,根据《2014-2015中国数字出版产业年度报告》显示,截至2014年底,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的用户规模累计12.47亿,电子图书馆产品规模已达160万种,互联网原创作品规模增至201万种。仅2014年,我国数字出版产业收入达3387.7亿元,比2013年增长33.36%。以百度、腾讯为代表的互联网巨头在数字内容产业的战略布局效果开始显现,传统和互联网企业都在数字出版产业新兴领域进军,构建新的产业形态。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数字出版产业均在迅速发展。然而,由于数字出版产业处于起步阶段和数字出版本身复杂性的特性,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制度缺乏对其针对性法律条文,数字出版法制建设十分为薄弱,严重制约了数字出版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本文将首先阐述数字出版的概念及特征,继而分析我国数字出版产业现存的法律问题,最后为我国数字出版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数字出版的概念及特征 (一)数字出版的概念

高新技术迅猛发展催生了“数字出版”概念,各国对于数字出版作品的定义不完全相同。我国由于数字出版产业尚处于初创发展阶段,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其尚未有准确定义。有学者认为,“数字出版是只要使用二进制技术手段对出版的整个环节进行操作,都属于数字出版的范畴,其中包括对原创作品的数字化、编辑加工数字化、印刷复制数字化、发行销售数字化、阅读消费数字化等”。[1]但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认为“数字出版是出版机构将版权人的作品数字化,经过对内容的选择和编辑加工,再通过数字化的手段复制或传送到某种或多种载体上以满足受众(用户)需要的行为的总和”。[2]还有学者对上述两种定义均不认同,认为“以二进制代码作为数字出版的本质特征,无法界定数字出版区别于传统出版的特点……相比传统出版,在传播介质的多元化之外,数字出版提供了更多的服务功能,满足了受众更多的需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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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为官方的定义是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在《关于加快我国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文件中下的:“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其主要特征为内容生产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4] (二)数字出版的特征

数字出版的特征与“数字化”不可分离。数字出版的主要特征如下:

1.内容生产数字化。是指数字出版物借助二进制代码等数字化手段,将出版内容存储于相应的介质中,即采用数字化手段存储内容。数字出版内容生成过程中的数字化使得内容个性化定制成为的可能。数字出版物的使用者可以借助数字化的内容生成机制,获取自身需要的数字化出版产品,从而扩大了数字内容的吸引力,也丰富了数字出版的内容。

2.产品形态数字化。数字出版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产品形态的数字化,以及由此带来的产品传播、使用的便捷。产品形态数字化是内容生产数字化所带来的必然结果,也是传播方式数字化的前提。目前来说,数字出版物主要以“电子图书、数字报纸、数字期刊、网络原创文学、网络教育出版物、网络地图、数字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游戏、数据库出版物、手机出版物(彩信、彩铃、手机报纸、手机期刊、手机小说、手机游戏)”等形态[5]出现,这些多样化的出版物形式本质上都是数字化产品的不同表现形态。

3.传播方式数字化。通过计算机网络、手机网络、有线电视网络以及将来可能出现的其它数字信息传播方式将极大地推进数字出版行业的发展。传播方式数字化是数字出版一个突出特点,与传统出版相比,数字化的传播通道具有更为丰富的传播途径、更为完善的实现方式、更为快速的传播速度、更为优质的内容体验,从而必将对整个出版行业以及大众使用出版物的习惯造成巨大的冲击。

4.管理过程数字化。管理过程数字化,是指数字出版物的版权管理以及流程管理需要借助较为先进的数字化技术实现,尤其是数字化的出版内容需获得数字版权管理(DRM)系统支持,才能保证数字出版产业持续发展。同时,法律上对技术措施的保护和防止垄断,成为数字条件下版权保护亟需解决的一个难题。

5.使用作品数字化。数字作品的读取、显示和阅读往往需借助特殊的终端来实现。在数字出版时代,作品内容以数字形态表现,这种形态与传统的纸质印刷不同,不能为使用者直接读取而必须借助数字化的转化手段。这种数字化手段需要借助数字化终端、使用数字化解决方案和数字化格式标准来实现。[6]

二、数字出版产业发展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法律意识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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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我国盗版、抄袭现象层出不穷,原因在于我国社会公众的版权意识低下。2014年,台湾剧作家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起诉于正,称于正的《宫锁连城》严重抄袭其本人的《梅花烙》,该案在2015年12月北京高院二审终结。一个剧作家,作为公众人物尚且版权保护法律意识低下至明目张胆抄袭,更何况是普通百姓。长期以来,国人已习惯吃“免费的午餐”,对版权没有充分的价值意识,版权保护法律意识十分薄弱,使中国一度戴上了“盗版王国”、“盗版大国”、“山寨王国”等头衔。在数字出版产业兴起的时代,相对于传统出版作品,数字出版作品更容易被使用、复制、传播,数字出版侵权行为更为猖獗,侵权现象更为严重。社会公众为其所需肆意使用、复制和传播他人作品,网络经营者为商业目的千方百计侵犯版权人的权利,而版权人又未能及时树立版权保护意识,对侵权行为采取无视或放任的态度,以致其数字版权屡屡被侵犯,亦导致数字版权侵权事件在国内随处可见。 (二)数字出版产业立法滞后

为了适应网络环境,我国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范围、侵权形态、权利限制等内容进行了粗略规定,但都未能准确界定清楚数字出版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和行使规范。2011年的《关于办理侵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了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但仍不能满足数字出版产业发展的需求。此外还有《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规和解释。然而,针对数字出版而言,这些法律法规虽多,但终究未能形成系统规定,亦未能对数字出版的使用范围及规范行使做出准确界定,以致其权威性较低。另外,为了确保法律的稳定性,法律的修改时间间隔较长,以致不能有效规范数字版权产业发展中涌现的新的法律问题。立法的滞后性使得数字版权的侵权行为难以被及时有效遏制,从而制约了我国数字出版的发展和保护。 (三)数字出版产业版权授权不规范

目前,我国的授权许可可以按照是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划分为强制授权和自愿授权,亦可以按照授权方式不同分为直接授权、间接授权和默示许可。因为数字版权产业以营利为主,所以数字版权授权一般采取自愿授权、直接授权。然而,数字出版领域存在大量的数字作品,自愿授权和直接授权模式难以应对数字出版中的大量数字作品授权问题。数字出版过程中,常常存在版权人因对新兴的数字出版产业认识不够而乱授权的现象,同时,也经常出现一些数字出版商或网民未经版权人授权而擅自使用或传播版权人作品的现象。数字出版产业中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比传统出版产业的要复杂,现有的出版制度缺乏适应数字出版条件的健全有效授权模式。数字出版过程中,主体之间通过签订传统出版合同方式建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不能充分考虑到数字出版产业中合同双方的利益诉求,因此,版权授权不规范的问题给数字出版产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随着数字出版与网络传播技术紧密的结合,网民利用数字作品变得异常便捷,大量的未经授权的使用充斥着数字与网络环境,对数字出版产业的发展造成极大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