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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天然泉水厂
<GMP良好操作规范>
SD—HACCP—01
版本/修改状态:1/0
编制: 审核: 批准:
实施发布日期:200 3 年 12 月1日
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天然泉水厂 HACCP 安全保证体系 良好操作规范(GMP)
1. 目的
为了使本厂天然泉水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得到有效控制,以保证食品安全和适宜消费。 2. 范围
本规范规定本厂生产的天然泉水产品从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
建筑、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卫生、生产和品质等管理方面达到的基本技术要求。 3. 引用
《食品卫生通则》 CAC/RCP1—1969. Rev. 3(1997)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 14881—94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2760—199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49—1985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1996 《瓶装饮用纯净水》 GB17323-1998
《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 GB17324-1998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DB32/383-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 原材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 4.1 采购
4.1.1 采购的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相关资料见《国家标准汇总》)。 4.1.2 采购原、辅材料时,必须向售方索取该批原、辅料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化验单。必要时应对货源生
产加工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全面的卫生情况。 4.1.3 原材料采购执行本厂制订的《采购控制程序》 4.2 运输
4.2.1 工厂配备专用的辅料运输车辆应定期冲洗,经常保持清洁。运输辅料时应避免污染,做到:防尘、
防雨,轻装轻卸,不散不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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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本 号 修改状态 编 号 第 1 版 第 0 次 SD—HACCP—01 4.2.2 供方提供运输的车辆由本厂供应部门通知供方按4.2.1条款执行。 4.3 贮藏
4.3.1 辅料入库前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发现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书又无化验单者,拒绝入库。 4.3.2 辅料库内必须通风良好、经常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洁净;应有防潮、防鼠、防霉、防虫设施。 4.3.3 辅料储存应离地 20~25 cm、离墙 30 cm以上,分类、定位码放,并有明显标识。 5. 厂区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 5.1 厂区与道路
5.1.1 工厂生产和生活区要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
5.1.2 厂区实施绿化,主要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石块铺砌,防止尘土飞扬。路面平坦,无积水,并
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5.2 厂区的卫生设施
5.2.1 在远离加工车间处设置垃圾及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垃圾及废弃物须当天清理出厂。该设施应
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侵入,避免废弃物污染食品、生产用水、设备和道路。
5.2.2 厂区厕所应有冲水、洗手设施以及防蝇、防虫设施。墙裙应砌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地面应
平整,易于清洗、消毒,并经常保持清洁。厕所应当远离生产车间。 5.3 厂房与设施
5.3.1 厂房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设有与产品种类、产量相适应的辅料处理、生产加工、成品包装
等生产车间及原料库、成品库。
5.3.2 生产车间设有与生产人员相适应的通风良好、灯光明亮、清洁卫生,并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
工间休息室。
5.3.3 车间墙壁、地面应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材料建造。墙壁高3 M以上,地面稍向下水
口处倾斜,利于清洗、冲刷。下水口应有翻碗或鼻盖。墙角、地角和顶角呈弧形。 5.3.4 生产车间有充足光线,门窗须有防蝇、防虫及防鼠措施,做到车间无蝇、无虫、无鼠。 5.3.5 车间出入口处应配备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不用手开关的洗手和消毒设施,并备有干手设施。 5.3.6 车间应单设工具、零部件专用洗刷室,并有供水设施。
5.3.7 车间内水管道须避开操作场地的上方。灯具应有防护罩,以免破碎后混入食品中。
5.3.8 生产车间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消毒,离墙 25~30 cm,设备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 5.3.9 生产用操作台(案子)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等,应使用对人体无毒无害的其它材料制
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及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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