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2006_2017年专利法试题和答案解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4:13:1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原则,其转让原则上不受限制,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即可。不过,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涉及技术,某些技术对国家的经济和科技利益有重大影响,如果将这样的技术转让给外国人,使之获得专利独占权,有可能对我国的科技和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因此,专利权的对外转让,需要经过国家的审查。

《专利法》第3次修改前,第10条第2款的表述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利法修改之后,将“外国人”改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其他外国组织”,从而和专利法其他条款的规定相一致。另外,专利法修改了向外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程序。根据《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中国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人向外国主体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技术出口行为,应当遵守相关的规定。《技术管理进出口条例》将技术分为三类:(1)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2)限制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3)自由出口的技术,实行合同登记管理。因此,在技术出口过程中,不同类型的技术需要办理的手续不同,并不是所有的技术出口都需要经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这与修改前的专利法不一致。

在实际工作中,国知局发布的《有关办理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审批和登记事宜的公告》就已经上已经改变了原法第10条的规定。但通过下位法来改变上位法的规定,显然只是权宜之计。因此,专利法第3次修改时对本款进行了修改,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这里所称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就是指《对外贸易法》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80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3月20日对甲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告授予专利权。2006年4月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合同的生效日期为2006年的4月8日。2006年8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的转让进行了登记。请问该专利权的转让自何时起生效? A、2006年3月20日 B、2006年4月7日 C、2006年4月8日 D、2006年8月10日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专利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题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权的转让进行登记的日期是2006年8月10日,因此该专利权的转让应自2006年8月10日生效,故D选项正确。这里需要注意区分专利权转让的生效与专利权转让合同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后者只对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不具有对抗公众的效力。 第81题:

下述哪些属于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情况?

A、一种在天空中形成一层能阻隔冰雹降落的屏障而防止冰雹对农作物伤害的方法,但在说明书中未给出如何形成屏障的技术手段

B、一种方法,其中要采用一种催化剂,在说明书中指出该催化剂为由本申请人在先向国家知识产局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给出了申请号)中的催化剂,该在先申请中给出了该催化剂的化学结构式及其制造方法,并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后、公开日前公布

C、说明书中仅给出了虽能解决技术问题但效果较差的技术方案,却将最佳实施方案作为技术秘密保留而未写入说明书

D、一种涉及新蛋白质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但在审查期间补充了实验数据供审查员参考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A选项所述的方法仅仅是一种设想,在天空中形成一层能阻隔冰雹降落的屏障是实现发明的关键,但是,说明书中未给出如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形成这种屏障的技术手段,因而也就无法实施该方法来解决防止冰雹对农作物伤害的技术问题。D选项所述的发明是一种新蛋白质,由于该发明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而说明书中未提供任何实验数据,在审查期间补充的实验数据不能作为原始公开的内容,所以该发明不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因此,A选项和D选项属于未充分公开的情况。 第82题:

甲、乙、丙三人为一项专利权的共同权利人。以下有关放弃权利的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乙、丙一致放弃该专利权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 B、甲、乙、丙可以放弃全部的专利权,也可以放弃部分权利要求 C、甲、乙、丙声明放弃专利权后,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D、如果甲放弃其对该专利权的共有权利,则应当办理着录事项变更手续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情形,其中之一是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这一规定表明专利权人可以通过书面声明的方式主动放弃其专利权。《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九章2.3节中规定,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定的表格,提出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不是真正拥有人,恶意要求放弃专利权后,专利权真正拥有人(必须提供生效的法律文书来证明)可要求撤销该声明。放弃一件有两名以上专利权人的专利,应当由全体权利人同意。部分权利人放弃专利权应当办理着录事项变更手续。符合规定的放弃专利权声明应予批准,并将有关事项分别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登记和公告。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放弃专利权与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律后果不同,放弃专利权的行为导致该专利权在法定期限届满前终止,并不导致在放弃之前的专利权自始即不存在,专利权人依然可以就专利权终止前发生的实施许可或者侵权行为收取许可费或者提起诉讼。因此,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第83题: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专利权人有权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B、专利权人必须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C、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可以专利权人未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为理由进行抗辩

D、如果专利权人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则应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由此可见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是专利权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但专利权人在行使其权利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明专利的种类和专利号等事项,以便公众了解其专利权的相应情况。同时,正因为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不是专利权人的义务,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侵权行为人不能以专利权人未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为理由进行抗辩。因此,A、D选项正确,B、C选项错误。 第84题:

下列有关专利权期限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某分案申请的提交日为2004年3月18日,原案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则该专利权的期限自2004年3月18日起计算

B、PCT申请的国际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是2005年3月18日,则该专利权的期限自2005年3月18日起计算

C、某享有国内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4年3月18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则该专利权的期限自2003年5月7日起计算

D、某享有外国优先权的专利申请,申请日为2004年3月18日,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则该专利权的期限自2004年3月18日起计算

专利法本题答案D

解析:

《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此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按照专利合作条约已确定国际申请日并指定中国的国际申请,视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专利申请,该国际申请日视为专利法第二十八条所称的申请日。

结合上述法律规定对本题各个选项进行分析,可以看出,A选项涉及分案申请的情形,由于其原案申请的申请日为2003年5月7日,故该专利权的期限应当自2003年5月7日起计算,而不是自提交分案申请的2004

年3月18日起计算。B选项涉及国际申请的情形,显然,以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作为计算专利权期限的起始日是错误的。C选项和D选项分别涉及国内优先权和外国优先权的情形,但C选项以优先权日作为计算专利权期限的起始日是错误的,只有D选项是自实际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权的期限,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 第85题:

以下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除专利法另有规定外,方法发明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销售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B、某市医院在采购时,认为欲购买的某种专利医疗设备价格偏高,遂购进了一台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仿制的相同医疗设备并用于临床诊断。由于该医院是公益性机构,因此其使用所述医疗设备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C、在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当天,某人独立开发出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并在申请日后开始生产制造。因此,该人享有先用权,可以在上述专利申请被授权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生产该产品

D、专利权人进口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任何人将其所购该产品再次销售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专利法本题答案AD

解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包括权利用尽、先用权、外国运输工具临时过境和专为科学研究实验目的的使用和bolar条款等,所谓权利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所谓\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的。同时专利法第七十条明确规定了善意第三人免责的范围和条件,即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表明,善意第三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仍然构成侵犯专利权。

根据上述规定对本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A选项的内容和表述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中有关方法专利的规定,因而正确。B选项中所述的医院故意购买并在临床诊断中使用专利侵权产品,不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尽管该医院是公益性机构,但其行为从性质来说仍然属于为生产经营目的,符合《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素,故B选项错误。C选项中,\某人\是在发明专利申请日后开始生产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的,在\时间\要素上不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先用权\的条件,故C选项错误。D选项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规定的\权利用尽\的情形,故D选项正确。 第86题: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的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方式调查取证? A、扣押涉嫌产品

B、查阅有关帐册 C、抽样取证 D、登记保存

专利法本题答案BCD

解析: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36、37和第38条中,专门规定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纠纷过程中可以采取的调查取证方式。BCD项是《专利行政执法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权限,A项则在《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和上位法中都没有规定。扣押涉嫌侵权产品对被控侵权人的利益影响巨大,一般情况下不应当赋予行政机关如此巨大的权利。另外,如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扣押涉嫌产品,那也就没有必要再规定抽样取证了。综上,A不应该选择。 第87题:

涉及某项专利权的权属纠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下列哪些手续? A、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

B、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的裁定书 C、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受理文件副本

D、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中止程序请求费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

对照上述规定分析本题,可以发现,只有专利权归属纠纷的当事人才有权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而审理专利权归属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不能直接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因此,B选项错误,而A、C和D选项符合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规定,所以正确答案是A、C、D。 第88题:

甲见市场上某种台灯设计十分独特,便在自己的灯具厂进行了仿制,但甲并不知道他人就该台灯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乙明知甲生产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仍然大量购入并进行批发销售。丙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从乙处购入了一部分台灯进行零售,但始终不知乙批发的是侵权产品。丁从丙处购得一盏台灯自行使用。基于以上事实,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虽然不知道其制造的台灯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但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乙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其产品的来源,则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C、丙如果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主动说出其产品的来源,则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D、丁不承担侵权责任

专利法本题答案ACD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