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9 15:29:0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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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是否为专利间接侵害行为时,还应根据更上位的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以此为法律依据。
在间接侵害行为是实施专利产品的关键部件的情况下,行为人只实施了专利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而没有实施作为整体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根据专利(直接)侵权判断的一般原则即全面覆盖原则,这种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但是,由于该关键部件是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行为人生产这些关键部件的目的是专门用于提供给他人实施专利,因此,行为人是在帮助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在专利直接侵权行为实际发生时,其行为构成间接侵权。但是,如果直接侵权行为实际并未发生,则不应判定间接侵权成立。
在行为人制造、销售、许诺销售或进口专门用于专利产品的模具或只能用于实施专利方法的机器设备或中间体原料的情况下,由于模具或机器设备或中间体原料本身并非专利产品,专利权人对模具或机器设备或中间体原料本身不拥有专利权,因此,这种行为本身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由于行为人提供模具或机器设备或中间体原料是在帮助(如果不是教唆)他人实施专利侵权行为,专利直接侵权行为一旦实际发生,该行为即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人是专利侵权的共同侵权人。
由于擅自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本身已经直接侵犯了专利权人对其专利的民法意义上的处分权,因而亦可以从侵犯其这种处分权的角度直接追究行为人的相应责任。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问题的通知》(1987年)规定的精神,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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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行为是被当作专利间接侵权对待的。也就是说,严格按照专利直接侵权的定义,行为人进行无权许可并不构成专利直接侵权。只有当被许可人实际实施了专利技术时,即,只有当直接侵权成立时,才存在无权许可人对被许可人的帮助、教唆行为,才会构成专利间接侵权。
在直接侵权行为不成立时,专利间接侵害行为不能构成专利间接侵权行为。因此,在直接行为人有合法的实施权的情况下,如果间接行为人向直接行为人提供了专用于实施专利的零部件、进行了技术转让(许可)等等,间接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间接侵权行为,行为人不必承担侵权责任。类似地,在直接行为人的实施行为发生在我国专利法效力以外的地域的情况下,由于没有直接侵权行为,就不可能有作为“共同侵权”的间接侵权,间接行为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这一点应从根本上有别于在立法上有特定例外规定的某些外国的做法。无例外规定,则专利权人行使这种例外权利将缺乏法律依据。
当然,出于对专利权人更多保护的考虑,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可以制定相关例外规定。基于这种例外的法律规定,专利权人在法律上将享有例外的权利。在这种例外的情形中,专利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可以不是专利间接侵权行为成立的一项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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