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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9年第46号
关于公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2号修改单的公告
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工作的实施情况,需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予以修改。现将该规则第2号修改单予以公布。修改内容自200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
第2号修改单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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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第2
号修改单
(对2004年12月3日第1版和2007年5月9日第1号修改单
的的修改)
一、对正文的修改
修改条款 原文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的实施机关。第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以及气瓶检验机构核准证的颁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瓶检验机构核准中的受理和审批。 质检总局)负责受理、审批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其他检验检测机构、颁发核准证书。 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证书根据资源条件不同分为甲类和乙类。各类检验检测机构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分支机构应在核准证书上注明。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附件第八条 检测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气瓶检验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 申请机构应当填写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机构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向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 3)。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和无损准申请书》(附件3)。申请 2
(四)申请首次核准和增项核准的机构(无损检测机构除外),应第九条 第(四)项 当提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确认的已落实申请核准项目范围内检验责任的见证文件(见附件4); (一)所申请的检验项目(无损检第十一条 测除外),在拟开展检验业务的区第(一)域或者范围内,检验对象的检验责项 任已经由取得核准的其他检验机构承担;
(四)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其申请书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意见。 (一)申请机构无法提供法人证明或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未注明是在本单位执业; 二、对“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项目分类表》的修改
序号 28 28 29 38 39 核准项目代码 KJ1 KJ1 KJ2 FD1 FD1 核准项目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 安全阀 安全阀 整定压力等于或者大安全阀 于10MPa的安全阀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 监督检验 定期校验 定期校验 备注 原文 内容 修改后 内容 原文 内容 修改后内容 增加 内容 含在线校验应当注明,未注明则不含 注明限定范围 40 69 FD2 RBI 整定压力小于10MPa定期校的安全阀 验 定期检验 基于风险的检验 三、对“附件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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