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5 1:38:22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云南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生物医药产业是集公益性、战略性、竞争性为一体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兴产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精神,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
(一)建立健全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向生物医药产业集聚,促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加速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培育一批骨干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和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形成若干个产业集聚度高、核心竞争力强和专业化分工特色显著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
(四)通过努力,到2015年,培育50户产值超亿元的重点企业,打造单品种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100个重点品种和10个
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品牌,使我省生物医药经济总量超过1000亿元,其中:医药工业实现工业总产值达到460亿元,医药商业实现总销售收入440亿,农业产值超过100亿元。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
二、建立健全支持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
(五)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和审定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整合政府行政资源,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国家在产业布局、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领导小组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对产业规划、政策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产业重大专项、重大课题研究,推进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产业发展动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组建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六)完善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宏观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好省医药行业协会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及时反映行业
情况和问题以及企业诉求。在领导小组领导下,省医药行业协会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行业信息和数据库建设,行业统计及经济运行监测分析,为企业的新药注册等提供咨询服务。
三、创造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七)将拥有专利技术的经国家和本省认定的生物医药新产品,优先列入《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凡纳入《云南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生物医药产品,在参加本省政府采购活动时可享受优惠政策;财政性资金特别是安排用于支持新建和改造医疗机构的资金,要优先采购列入《云南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生物医药产品。在药品集中采购时,将创新药品与其他药品实行分类评审。
(八)对本省企业生产的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的创新药物,由省直有关职能部门推荐,经审定后,优先纳入《云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目录》。纳入标准为:化学药品为国家批准的1类、2类及3类新药;中药、天然药物为国家批准的1类至6类新药;治疗用生物制品为国家批准的各类新药;云南“十二五”重点培育的大品种。
(九)积极为本省医药产品进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保目录,以及其它省区医保目录提供政府服务。结合国家基本药物制
度的实施,在基本药物招标、配送、使用以及在国家基本药物云南省补充药品遴选、调整增补本省医保药品目录时,优先考虑本省骨干企业和重点、特色品种。
(十)对属于国家定价目录内的创新药品,积极协助企业做好价格初审和资料上报工作,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的沟通,协调做好国家定价目录药品定价。对属于云南省定价目录的创新药品,在制定价格时,在利润率、流通差率上给予一定的扶持政策。对中成药主要原料均使用GAP药材或较高等级药材的,在定价上可实行差别定价。
(十一)通过组织学术论坛、媒体宣传、产品推介等多种形式,加强云南创新品种、重点大品种的宣传推广,提高本省生物医药产品知名度。
鼓励本省生物医药产品开拓国际市场。对获得境外产品注册的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给予适当的奖励。进一步拓宽我省生物医药产品出口渠道,实现药品通关便利化。
四、大力促进自主创新,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十二)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技术创新资源的基础上,通过体制与机制创新,支持建立涵盖新药研发、天然活性物质筛选与结构优化、非专利化学药仿制、中药材优良品系选育与规范化种植技术研发、药品中试与新剂型研发、药品临床前与临床安全
性和有效性评价、质量控制与产品标准体系建设等环节,形成结构合理完整、装备先进配套、运行高效规范的产业技术创新和公共服务支持体系。
(十三)进一步加大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引导和支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积极参加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活动,逐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企业提高R&D投入水平,鼓励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创建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地方联合或者省级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使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对认定成为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技术)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的,采用创新能力建设专项的形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补助。鼓励以骨干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建设为依托,充分利用国内外创新资源,建立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生物医药技术创新联盟或者产业联盟。建立切实可行的成果转化机制,明确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和收益权,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
(十四)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单独或者联合申报生物医药产业国家重大专项、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重大新药创制计划,以及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对获得国家支持的,视情况给予一定额度的配套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