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4 19:42:5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办[2001]155号 发布日期:2001-6-15 执行日期:2001-6-15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51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以下简称修订样式),自1999年7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提出了一些问题。为正确理解和执行修订样式,现解答如下: 一、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一)首部

1.问:对于当事人基本情况中的“出生年月日”与“出生地”,可否表述为“××××年××月××日出生于×××(地名)”?

答:为行文简洁,也可以采用这种合并的写法。

2.问:对不愿供述或者无法确定其真实姓名、出生地等基本情况的被告人,如何表述?

答: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规定,可以按照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和出生地等情况表述,并用括号注明“自报”。

3.问:被告人所受强制措施的情况,有的表述为“因本案于××××年××月××日被羁押”;有的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羁押”;有的表述为“因涉嫌××于××××年××月××日被羁押”;还有的表述为:“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羁押”,哪一种表述正确?

答:可以按最后一种方式表述,即“因涉嫌犯××罪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逮捕(或者被采取其他羁押措施)”。

4.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是否应当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段,写明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的立案日期和延期审理的情况?

答:为了客观反映公诉机关(或者自诉人)的起诉日期和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后的立案日期,便于当事人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执行情况,体现审理案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办案效率,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审理案件的起始日,即立案的日期。如公诉案件,可以在“×××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之后,续写:“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需要延长审限的,属于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应当写明:“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应当写明:“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再延长审限一个月。”

5.问: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否在审理经过段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答:为了体现审理程序的合法性,应当写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可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或者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6.问:在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段,对指定管辖或者延期审理、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等情形,应否具体表述? 答:应当具体表述,以客观反映案件的审理过程。 7.问: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胁无法告诉而由人民检察院起诉或者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对“控方”的称谓应当如何表述?

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起诉的,表述为“公诉机关”;由被害人的近亲属代为告诉的,表述为“自诉人”,但应当注明与被害人的关系。 8.问: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出庭的,是否还应当在首部当事人基本情况中列写“法定代理人”项?

答:应当列写。但在审理经过段出庭人员中,无须表述法定代理人未出庭的内容。 (二)事实和证据

9.问:在表述控辩双方的意见和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时,如何做到“繁简适当”?

答:应当因案而异。原则上可以控辩双方有无争议为标准。即: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可以扼要概括,检察机关指控的证据可以用“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一句来概括。在“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则应当具体写明经法庭审理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在证据的表述上可以首先写明:“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控辩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则无论是“控辩意见”还是“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都应当详细叙述,并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具体的分析、认证,写明采信证据的理由。 10.问:对被告人一人或者多人多次犯同种罪的,事实和证据可否归纳表述?

答:控辩双方没有争议并且经庭审查证属实的同种数罪,事实和证据部分可以按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等归纳表述。

11.问:修订样式要求在裁判文书中写明的“证据来源”的含意是什么?

答:主要指证据是由控辩双方的哪一方提供的。

12.问:在表述证据时,对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应当用第一人称还是第三人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