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质科梳理的人身伤亡事故案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6 22:53:3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案例1:2013年8月14日10时05分,靖边供电车间电力集中修作业组在靖安自闭靖宁区间207#-265#杆进行停电检修作业时,作业人员张坤在没有监护人员王兴兴监护的情况下登上靖安自闭207#带电电杆导致人身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

1.无许可人、监护人许可登杆。地线操作人员张坤在没有接到工作执行人及监护人验电、接地命令的情况下,攀登207#杆,违反《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二章第三节第25条“工作组员应服从工作执行人和监护人的指挥”。

2.监护人失职、未起到监护作用。靖安自闭206#杆隔离开关操作兼207#地线操作监护人员王兴兴未起到监护作用,未随同操作人员一起由靖安自闭207#杆赶往靖安自闭206#杆隔离开关下准备倒闸作业,导致张坤攀登207#杆时未被及时发现造成事故发生,违反《铁路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二章第三节第25条“在作业过程中,工作监护人和工作执行人都应在现场认真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

案例2:2012年3月3日,上海维管处杭州维管段杭州检修车间在乔司变电所进行检修作业时,乔司变电所当班值班员王春晨,在拆除地线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触及感应电身亡。

事故原因:

地线监护人王春晨违反《牵引变电所安全工作规程》(铁运(1999)101号)第68条“高压设备验电及装设或拆除接地线

时,必须由助理值班员操作,值班员监护”、第72条“装设地线的顺序是先接接地端,再将其另一端通过接地杆接在停电设备裸露的导电部分上;拆除接电线时,其顺序与装设时相反”的规定,在地线操作人程浩未到位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地线操作,并先拆1021GK地线接地端,造成220kv电源进线产生的感应电伤人。

案例3: 2014年7月31日,济南维管段淄博供电车间周村东供电工区工长周东耀在无作业计划的情况下,私自安排助理物资管理员王飞带领员工李志伟、王家鹏2人,利用夜间图定天窗时段到胶济客专线周村东站至淄博站客运车场间下行线179#-199#支柱间进行危树清理作业;21时20分,李志伟在胶济客专线周村东站至淄博站客运车场间下行线沿道心背对来车方向行走,被下行晚点运行的G235次列车自后部撞击致死。

事故原因:

1.工区工长周东耀违章指挥,无视规章制度,在无作业计划、无工作票、未布置安全措施、未登记、未设置行车防护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工作,严重违反了《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第16条“工作票是进行接触网作业的书面依据”、第22条“分工时要将本次作业任务和安全措施逐项分解落实到人,然后方准作业”及《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第313条“凡妨碍行车的施工及故障的线路,均应设置防护。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的规定。

2.作业人员臆测行事,违规上道。一是作业人员主观臆断,

对安全风险研判不到位,认为在图定天窗时段线路上应该不会有列车通过,放松警惕,未意识到列车晚点或其他单位作业车辆对上道作业带来的威胁;二是在无上道作业命令、不设防护的情况下违规上道,且作业人员李志伟背对列车在道心行走、作业中拨打手机。严重违反《济南铁路局供电作业人身安全标准》(济铁总发〔2012〕582号)文件第3.15条防止机车车辆伤害守则五必须中“上道作业必须先防护”及五不准中“不准在铁路上走路”的规定。

3.作业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淡薄,作业中未能做到坚持原则,盲从指挥,对工长违章指挥和不安全的命令没有及时果断的提出并拒绝作业,严重违反《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第27条“作业组成员对不安全和有疑问的命令,要及时果断地提出,坚持安全作业”的规定。

4.自控、互控制度不落实。带班人员王飞未起到监护作用,对新入职员工作业安全监控不力,未及时制止作业人员李志伟违规走道心的严重违章行为。

案例4: 2015年3月19日,济南维管处济南维管段兖州供电车间接触网集中修作业队在京沪线滕州-南沙河(含Ⅰ道、Ⅲ道)间进行接触网全面检查,作业结束,负责绝缘子清扫的成员郭伟,在未得到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擅自、错误拆除上海侧71#柱接地线的接地端(此时,接地线的导体端还未拆除),造成感应电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