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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沾)食药监餐罚〔2018〕8号 第1页,共5页 当事人:滨州市沾化区黄升镇黄升中学食堂
地址(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黄升镇黄升中学 邮编:2568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33716240019047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723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守柱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8年3月27日上午9时30分,滨州市沾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滨州市沾化区黄升镇黄升中学食堂采购的黄豆酱油进行了抽样监督检查,样品数量1kg,抽样样品编号:HC101290。2018年4月18日我局收到了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No:SK21062180413《检验报告书》。该《检验报告书》显示,所检项目中氨基酸态氮不符合GB/T18186-2000《酿造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8年5月2日16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王霞、杨俊国向滨州市沾化区黄升镇黄升中学食堂法定代表人王守柱送达了《检验报告书》和《食品安全抽检结果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王守柱当场表示对该检测报告书评定结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进行了现场监督检查,未发现有相同批次的黄豆酱油。2018年5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王霞、杨俊国对黄升镇黄升中学食堂法定代表人王守
(沾)食药监餐罚〔2018〕8号 第2页,共5页 柱的委托代理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沾化区黄升镇黄升中学食堂自2017年5月19日起经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33716240019047,执法人员抽检的这一批次的黄豆酱油为食堂管理人员于2018年3月14日从滨州市沾化区老吕酱园购进的,共购进1桶,进价40元。滨州市沾化区黄升镇黄升中学食堂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报验编号为SK21062180413的《检验报告》1份,用于证明在学校食堂中抽检的黄豆酱油被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事实;2、《食品安全抽检结果签收单》1份,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王守柱签收了编号为SK21062180413的《检验报告书》,并对该报告书出具的检验结果无异议的事实;3、现场检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事实;4、询问调查笔录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及获利情况的事实;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于核实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6、《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用于证明当事人经营黄升镇黄升中学食堂的事实;7、经营现场照片两张,用于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事实。
本局于2018年5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沾)食药监餐罚告〔201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沾)食药监餐听告〔2018〕
(沾)食药监餐罚〔2018〕8号 第3页,共5页 8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于2018年5月25日进行了陈述申辩,本局于2018年5月25日依法听取了陈述申辩,并对当事人所提出的No:SK21062180413《检测报告书》中记录的黄豆酱油的生产厂家为:“莱芜泰香食品有限公司”与实际其采购的黄豆酱油生产厂家:“莱芜泰香居食品有限公司”不一致的情况进行了审查核对。经复核,当事人所提出的不一致情况属实,我局随即发函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告知其上述情况,并要求其及时予以审查,并就实际情况作出书面说明。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审核,最终明确上述不一致情况系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抽样人徐波、杨璐在填写抽样单时误将该产品的生产者“莱芜泰香 居食品有限公司”写为“莱芜泰香食品有限公司”造成的,其他过程符合抽样规范。我局复核认为此行为没有影响检测过程的其他环节,故检测结果真实有效,且检测公司出具了更正说明,故我局维持原意见不变。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滨州市沾化区黄升镇黄升中学食堂涉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