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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建法[2007]72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7.08.06 【实施日期】2007.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北京市
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京建法〔2007〕722号)
各区、县(开发区)建委、工商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管理,确保达到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各项要求,市建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1 / 4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六日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督管理,促进建设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建筑法 》、《产品质量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按照市、区两级建委工程质量监督的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北京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对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专项检查。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 2 / 4
督总站受市建委委托,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工作。区、县建委应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管理部门。
第四条 市建委会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建设工程材料使用与发展的导向政策,建立建设工程材料的监管信息平台。市建委会同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对本市建设工程材料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向社会发布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抽检和处理结果。
第五条 本市推广应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的建设工程材料,鼓励发展新型建设工程材料及应用技术。国家和本市禁止生产、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建设工程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和本市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不得在限制的工程范围使用。
第六条 本市各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同时还要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的约定。在新材料应用过程中,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工艺、工程验收的企业标准,须在市建委备案。
产品质量标准是指,产品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未发布强制性标准的,应符合生产企业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或产品明示标准。
第七条 对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以及重要使用功能的建设工程材料,由生产企业向市建委进行告知性备案。告知性备案信息在北京建设网(网址:http://www.bjjs.gov.cn)向社会公布。
告知性备案的目的是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选用建设工程材料提供服务,不作为建设工程准予采购、使用的依据,生产企业向用户和社会做出承诺,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