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员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制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3 2:33: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全员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制度

为加强部门协作,形成党政负责、部门配合、优势互补

的人口信息资源共享新机制,确保人口数据的准确性。经研究,决定建立我旗人口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制度

(一)建立人口计生信息通报共享制度

1、旗统计局将每年度人口变动情况、抽样调查数据及有关分析材料等通报给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将人口计生统计年报及时通报给旗统计局。 2、旗卫生局每月3日前将旗级医疗卫生单位上个月所有实施补救和避孕措施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现住址和全部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姓名、家庭现住址及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人员名单等基本情况汇总后通报给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各乡镇卫生院、乡镇计生服务站在每月3日前将本院上月上述情况通报给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上述情况通报给所在地乡镇计生办。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月15日前将上月各乡镇、村(居)委会的出生人员情况和新婚人员基本情况通报给卫生防疫部门和妇幼保健部门,由卫生部门落实预防接种和生殖保健工作。

3、各乡镇计生办每月3日前将所掌握的上个月辖区内出生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流入人口的基本情况通报给辖区派

出所,使当地派出所能够准确掌握出生人员的上户情况和流入人口情况。各基层派出所每月4日前将上月所有新生儿上户的基本情况,包括新生儿出生时间、性别、父母姓名、家庭详细住址、上户口的时间、户籍迁移变动资料,以及当月流入人口的基本情况,通报给所在辖区计生办。

4、旗民政局各婚姻登记机构每月3日前将上月所有申请结婚登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详细地址、婚姻状况、送养、收养等登记基本情况通报给各乡镇计生办,基层计生办每月5日将上月的女初婚情况通报给基层民政办。 二、建立《计划生育证明》查验制度

1、公安派出所在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核查《生育服务证》、《再生育服务证》。对违法生育的要查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对收养未入户的子女,核查《收养手续》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对无计划生育证件或有关手续的,当事人需到人口计生部门或民政部门办理齐相关手续。

2、旗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办理《营业执照》时要检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基层工商所要支持和协助乡镇计生办检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同时进行登记,

3、卫生部门各医疗机构在进行产前检查、新法接生、落实取环、安环、人流引产等节育手术等时还应查验当事人《身份证》、《生育服务证》及《节育手术介绍信》,对无证件的

通知当地计生办或旗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执法人员到场取证。 三、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制度

各部门在查验计划生育证件的同时还应将出生入户、死亡人口、迁入迁出人口、流动人口、新法接生婴儿、安环、取环、B超产前检查、结婚登记人员等信息逐一登记造册,便于个案信息的查询和交流。

四、建立信息资源安全保密制度

各部门在信息交换和共享过程中,要加强信息安全保障,正确处理交换共享与保障安全、保守秘密的关系,切实保护人口信息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将部门间交换的信息随意公开,避免信息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