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8 15:14:25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XX银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XX银行结售付汇统一操作规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直接投资两部分。

外商直接投资是指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接入的资金。

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取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行有权办理资本金结汇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 外商直接投资账户的开立、入账及使用

第四条 外商直接投资账户包括前期费用账户、外汇资本金账户、境内资产变现账户、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保证金专用外汇账户。

第五条 前期费用外汇账户用于存放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与直

接投资活动相关的各类前期费用。 (一)账户的开立:

1、为企业客户开立前期费用账户时,需要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查询客户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打印控制信息表,其他材料要求见《XX银行境内机构账户管理办法》(下同)。柜面经办人员严格审查开户内容,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审查无误并在客户开户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2、外国投资者设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仅可开立一个前期费用外汇账户;账户应于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开立; (二)入账管理

经办行应查询资本项目信息系统(银行版)中前期费用尚可流入金额,据此为开户主体办理资金入账手续; (三)账户的使用:

1、账户内资金来源于境外汇入(包含非居民存款账户、离岸账户视同境外),不得以现钞存入;

2、经常项目付汇按照经常项目真实性审核原则办理;

3、账户内资金余额可在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后转入其资本金账户。若未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向银行申请关闭该账户,账户内剩余资金原路退回境外;

4、账户内资金不得用于质押贷款、发放委托贷款;

5、前期费用外汇账户有效期为6个月(自开户之日起)。如确有客观原因,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六条 外汇资本金账户的开立、入账及使用: (一)账户的开立:

1、为企业客户开立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账户时,需要在资本项

目信息系统(银行版)查询客户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并打印控制信息表。柜面经办人员严格审查开户内容,审核开户主体身份信息是否与外汇局登记信息一致,核对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开户手续;审查无误并在客户开户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2、账户可于不同银行开立多个;经办行可为异地企业开立资本金账户;

3、账户内资金不得以现钞存入; (二)入账管理:

1、收到国外汇入的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后, 经办行应查询客户提供的业务登记凭证,并打印控制信息表,核对开户主体的资本金境外汇入与境内划入尚可流入金额后,为其办理入账手续,当次入账金额不得超出尚可流入金额。因汇率差异、支付手续费等特殊原因导致本次流入金额超出尚可流入金额的,累计超出金额不得超过等值3万美元。资本金帐号与户名、实际汇款人与境外投资方是否相符亦需关注;

2、针对接收到的境内原币划入资金,经办行应与开户主体核对资金来源和用途是否与账户收入范围相符,对于与收入范围不符的资金应原路退回;

3、因投资人与缴款人不一致等原因无法被工商登记机关认可的出资,经办行应将汇入款项原路退回境外,若该款项已经办理外汇局出资确认登记,应告知开户主体至外汇局办理出资确认登记撤销手续后,方可办理退款; (三)账户的使用:

1、经办行应审核开户主体提交的该笔资本金对应的出资确认登记表(对于按规定需办理验资的企业,外汇局验资询证回函即为出资确认办理证明;对于无需办理验资的,企业直接提交外汇局打印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