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4/21 0:18:5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最高院公报案例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如何认定利害关系业主如何认定?

编者按]物权法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今将近8年。在此期间,最高法院也出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但是,法律执行过程中仍然遇到不少尴尬。目前居民楼内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司、培训机构、私房菜、小饭店,就是对物权法的挑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本案二审法院,审判思路清晰,说理充分,依法改判。该案被最高法院作为2014年公报案例予以发布,值得学习、研究!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法院2014年公报第11期 [裁判摘要]

在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时,即使业主对房屋的使用没有给其他区分所有权人造成噪音、污水、异味等影响,只要房屋的用途发生改变,由专供个人、家庭日常生活居住使用改变为用于商业、工业、旅游、办公等经营性活动,即可认定该行为影响了业主的安宁生活,属于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关于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规定处理。

房屋使用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外,还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案件概览]

张一诉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原告:张一,男,31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被告:郑中伟,男,37岁,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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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马池路。 原告张一因与被告郑中伟、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武汉分公司)发生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向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张一诉称:被告郑中伟系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2011年12月,被告郑中伟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未经小区内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将光纤传输机柜、电源柜、蓄电池等设备安置在A室,将A室建成通信机房,该机房24小时运转,无人值班,存在安全隐患,相关业主及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曾多次对两被告进行劝阻,但两被告均未予理会。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拆除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光纤传输设备,恢复房屋住宅用途,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张一提交了如下证据:

1.产权登记信息查询单1份,证明位于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 A室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郑中伟,该房屋的设计用途是住房。

2.武房权证洪字第2007010794号房屋所有权证1份,证明原告张一的住房在被告郑中伟房屋的楼下,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业主。

3.照片五张、关于武汉联通在中北路白玫瑰花苑小区放置光纤传输设备的说明1份、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证明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里放置着光纤传输设备,联通公司将其改建为通信机房,被告郑中伟在A室使用380伏非家用电源。

4.证人叶国军、证人马占军的证言。证明证人都是与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证人不同意将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房屋改为经营性用房,要求拆除相关光纤传输设备。

5.依原告张一申请法院到武汉武昌供电公司武昌供电营业厅取得的违约窃电停(限)电通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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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郑中伟辩称:郑中伟是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的业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房屋享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将房屋出租给联通武汉分公司的行为是合法合理,并没有给其他业主造成危害,也没有任何的安全隐患;白玫瑰花苑物业管理处确实下了整改通知,但我们认为是无效的,白玫瑰花苑小区另有各种公共服务公司的设备安放在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内,而联通公司的设备只放置在本人房屋内,并没有占用任何公摊面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辩称:依据电信条例和物权法,联通武汉分公司与被告郑中伟签订租赁合同后有权放置电信设备;联通武汉分公司放置电信设备的房间不属于经营性用房,没有对小区居民生活造成任何影响;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张一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被告郑中伟于2003年4月28日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A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A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张一于2007年取得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白玫瑰花苑X栋X单元B室、设计用途住宅的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郑中伟与张一系同一单元上下楼层邻居关系。

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于2010年5月13日与武汉市公安局等签订武汉市城市视频监控系统项目建设、运维服务和租赁合同。

刘保姣(被告郑中伟之嫂)于2011年10月8日与被告联通武汉分公司签订白玫瑰花苑通信机房租赁合同,约定联通武汉分公司利用A室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租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15年10月7日止,年租金为29800元;刘保姣负责周边群众的协调工作,保证联通武汉分公司正常施工及日常维护;联通武汉分公司保证改造、装修房屋不影响房屋的建筑结构安全,设备在工作中或因老化等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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