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2 20:22:1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保障市容环境秩序,规范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天津市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行政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广告牌、牌匾、霓虹灯、灯箱、标识牌、招牌、公告栏、宣传栏、实物造型、电子显示牌(屏)、布标等设施。 1 / 2

第四条 下列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市容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受理 :

(一)轻轨、地铁车站及沿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地区及机场路两侧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三)高速公路天津段两侧200米及出入口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四)海河两岸2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五)外环线以内的铁路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及车站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六)中心城区150条主干道路、快速路、15片繁华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

(七)外环线内侧200米、外侧5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八) 14条放射线、入市口、迎宾线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明细另行公布); (九)外环线以内利用各类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

(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举办全市性重大活动及重要节日、迎宾、经贸、庆典活动等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设置的,由所在区、县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五条 申请设置户外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