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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 2013—2014学年冬季学期 课程论文

评语:

课程名称 法学的邀请 课程编号 0600Y013

学院 大类 社区学院 理科基础班 学 号 姓 名

日 期 2014/3/1

法不容情辨

摘要:

法与情不是水火不容。法律的无情,在于对它的判罚、执行,对它的信仰。另一种对法律无情的观点来自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完全匹配性。与法不容情相反,法律中包含人的美好、正义的感情。因为我们深究法律的话,法律的制定就是因为有人情的存在,我们要保护人情,就出现了法律。所谓法不容情中的“法”不能局限于立法 ,“法”有三种具体含义(司法,立法,执法),立法者需要充分考虑实际,结合国民的价值取向,更需要处理好法与情之间的关系。法是具有情感的人所制定出来的,而它的实施也是需要人的贯彻执行。在立法上做足了法与情的恰当处分,那么在贯彻法律事实上严格依法,不轻易以情改法,这样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也能避免中国法律流于形式。

关键词:法律 无情 人情 引言:

本学期在李清远教授的《法学的邀请》研讨课上,系统地学习了很多关于法学的相

关知识。在学期末,“法不容情辨”被选择为这次的论文课题。法律是否有情,法与情是不是水火不相容,总有怀着不同价值观和世界观的人会对此进行争辩,但是似乎随着时代的前进,后世的人们在进行思考后,还是选择并支持其中的一方,或者无法说服自己加入哪一方。因此希望在这篇论文中提供一些个人思考和见解,来更深入地体会法律的精神与实质。

1.法律的无情

首先,法律作为法典上的文字,是人为产生、客观存在的事物,是没有诸如人情、私情的感情的。然后,法律被人利用来管理、约束人类活动,它也不得不是无情的。需要澄清的是,什么是法律,为什么要有法律。

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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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手段。和象征法律的正义女神像○一样,她手中拿着的剑即象征着强大的权利与力量,这力量是所有人同意并支持的,正义女神需要用这把剑来斩除罪行,刺杀亵渎神灵者,人类需要法律来抵制犯罪,维护和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人类不能仅以道德来约束自己,而法律是更为强硬的手段,不容任何人钻空子。因为法律是借助规范的形式,具有明确性。法律不容许私情,这是使社会走向更为安全的方法。寻求人的最大发展,需要以法律为衡量标准。某些行为,若为法律所不容,那么已经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了一定伤害。为了保障更多人的利益,法律必须严惩这种行为。无论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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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古语说的好,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必须契合更大一部分人的需要。如果允许有这样那样的特例,那法律条文会失去其管束能力,人们也会模糊了对法律的认知与对犯罪行为的判断。法律需要的是神圣不可侵犯。

世界上无法达到绝对的公平与正义,因为有各种条件的限制,但是法律是最接近公平的方式。由于法律需要照顾到每个人的利益,它必须是无情的,对待任何人都铁面无私。发生矛盾的两方,在法律面前都是完全相同的个体,只听取每一方的证据,记录下 [1] Justitia,古罗马代表公平正义的女神。 [2] 《史记·商君列传》[M].

每一条罪行,然后对两方做出判决。这也符合了正义女神手中拿着一杆秤的形象。她的眼睛蒙上了一层布,示意她看不到争辩的两方,两方的身份、财富都无法影响她的判断。并且她的秤首先两端都是平的,没有丝毫的偏移,然后两方的证据逐渐放到秤上,最终会得出结果。

曾经在普法类电视剧《东方大律师》中一集,是根据真实故事改编的。在故事中,一位名叫恽绿荷的女子身在荒野地区,天色已晚但是却恰恰没有赶上去往市区的末班车。迷路的她走上了山路,却在山中遇到了歹徒大雷,被歹徒强暴后为逃避追杀, 恽绿荷躲进山中刘大娘的家,受到刘大娘和其闺女小雨的善待,母女俩听到她的遭遇后为其安全考虑,将她留宿在家。可万万没想到,强暴她的歹徒竟就是刘大娘的儿子大雷。大雷深夜回家后获悉恽绿荷避难在自己妹妹的房间里,即起杀心。情急之下,本来睡在床上的恽绿荷将睡地铺的小雨抱上床,与小雨互换了位置,让大雷误以为是自己。最后,无辜的小雨惨死在亲哥哥的柴刀下。事后,恽绿荷向警方交代了事实,警方根据她的描述找到了小雨了尸体,逮捕了大雷。最后,法院对大雷的判决是处以死刑。刘大娘因为经受不住儿子被处极刑、女儿无辜惨死的现实而引发急性中风,奄奄一息。由此可见,法律的执行是无情的。

法律的无情,在于对它的判罚、执行,对它的信仰。它可以对任何挥下手中的剑,任何人都可以向她倾诉。公平与正义就是无情的,没有人愿意受到法律的惩戒,被剥夺权利,被惩罚巨额财产,甚至被判下死刑。没有人敢反抗法律的权威,由于畏惧而产生了法律无情的感觉。

另一种对法律无情的观点来自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完全匹配性。生活中有一种说法是“法律是道德底线”,这也反映了这个问题。更高层面上讲,用感情处理问题多是道德层面的交涉,可能合乎情理,却违反了法律。也可能符合法律,却背弃了道德原则。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位为人朴实的农民父亲一怒砍死了为非作歹、无恶不作的儿子,自认为是大义灭亲,人人拍手称快,所有人也支持这种作法。理论上讲是为社会除去一害,是正义的。但这种行为显然违法,人情归人情,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这种行为不管为何,都是违法的,就是犯罪。若法律对它严格判处,人们也许就会认为法律无情。

2.法律中有情

也许有人认为,法律执行时的无情意味着法不容情。但是,与法不容情相反,法律中包含人的美好、正义的感情。因为我们深究法律的话,法律的制定就是因为有人情的存在,我们要保护人情,就出现了法律。法律的制定中包含了对受害人的同情怜悯之心,对罪犯的憎恶之情,希望保护人们不受侵害的美好愿望。或者说,法律是公众意志的体现,在立法时就已经把这公众之情、公众意愿考虑进去了。

所谓法不容情中的“法”不能局限于立法 ,“法”有三种具体含义(司法,立法,执法),立法者需要充分考虑实际,结合国民的价值取向,更需要处理好法与情之间的关系。法律由相关司法人员(如律师、法官)来实施。司法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也应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和客观行为出发。执法人员也必须正确使用法律赋予他们的执法权,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感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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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中体现了大量立法者结合情所制定的具体法律条文。比如,《1979年刑法》适用16-18周岁的死缓被废除,立功和自首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孕妇和流产期间不适应死刑等等,无不体现了中国现代刑法对人性和人情的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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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在汉朝便有“亲亲得相首匿”○的刑罚原则,在更早的西周也曾有“老幼刑罚 [1] 《1997年刑法》[M].1997 [2] 《论语·子路》M]. 前542~前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