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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高法[2017]20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7.10.31 【实施日期】2017.10.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苏高法〔2017〕200号 2017年10月31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
为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促进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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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发挥律师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及时、准确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
产、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提高执行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第二条 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 (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
(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 (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三条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情况,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电话号码以及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等,持调查令的律师可以调查。持调查令不能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2 / 3
第四条 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认为调查令中指令提供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而不便提供的,应当在收到调查令时与执行法官沟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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