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617-汇总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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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2004

JT617-2004代替3130-1998 2004年12月30日发布 2005年3月1日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托运、承运、车辆和设备、从业人员、劳动防护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50 钢制压力容器 GB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525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

GB/T 16563-1996 液体气体及加压干散货罐式集装箱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GB18564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条件 JT/ 198 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 230 汽车导静电橡胶拖地带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危险货物

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3.2危险废物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3医疗废物

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3.4不可移动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5拖挂罐体车

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 3.6罐式集装箱

由箱体框架和罐体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有单罐式和多罐式两种(GB/T 1992-1985,定义2.2.2.2) 4 分类和分项

危险货物的分类和分项应符合GB6944的规定。 5 包装、标志和标签 5.1包装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符合GB12463、GB11806和GB18564的规定。 5.2标志

危险货物的标志应符合GB190和GB/T191的规定。 5.3安全标签

危险货物的安全标签应符合GB15258的规定。

5.4安全技术说明书

危险货物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托运

6.1托运人应向具有汽车运输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企业办理托运,且托运的危险货物应与承运企业的经营范围相符合。

6.2托运人应如实详细地填写运单上规定的内容,运单基本内容见附录A,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6.3托运未列入GB12268的危险货物时,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货物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危险货物鉴定表,危险货物鉴定表见附录B。 6.4危险货物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货物应分别托运。

6.5盛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未经消除危险处理、有残留物的,仍按原装危险货物办理托运。

6.6使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的,托运人应提交危险货物装箱清单。

6.7托运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控制温度、危险温度和控温方法,并在运单上注明。

6.8托运食用、药用的危险货物,应在运单上注明“食用”、“药用”字样。 6.9托运放射性物品,按GB11806办理。

6.10托运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危险化学品,托运人交付托运时应当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并在运单上注明。

6.11托运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并在运单上注明。 6.12托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托运人应提供相应识别标识。 7 承运

7.1承运人应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准的经营范围受理危险货物的托运。

7.2承运人应核实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收发货地点、时间以及托运人提供的相关单证是否符合规定,并核实货物的品名、编号、规格、数量、件重、包装、标志、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和应急措施以及运输要求。

7.3危险货物装运前应认真检查包装的完好情况,当发现破损、撒漏,托运人应重新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