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3/28 18:45:4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 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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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 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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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第七条 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政策规定,不认真学习研究,工作思路不清,推进措施不力,严重影响事业发展的。

(二)非因不可抗拒因素和重大客观条件制约,未完成法定职责任务的。

(三)对上级交办的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承担和应对,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四)对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的违纪违法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应纠正而未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要求整改的问题,以及本地本部门本单位自查发现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认真解决,或者对群众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的。

(六)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工作中,未认真落实监管、督办等要求,致使发生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事件的。

(七)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突发性重大事故、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执纪执法机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纪依法作出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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