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大陆架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4 12:17:2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北海大陆架案

【背景分析】

西德与丹麦、荷兰在北海大陆架的划界问题上发生了争执。上述国家曾于1964年12月1日签订了《德荷条约》和1965年6有9日签订了《德丹条约》。在这两个条约中确定了彼此间的部分边界线,即从海岸到海面25里至30里外,主要适用等距离原则划出。但他们无法就这些点以外的边界线达成任何协议。因为,西德认为,在习惯国际法中没有等距离原则,而且用这种方法划分北海大陆架疆界对西德来说是极不公平的。由于西德的海岸是凹形的,其海岸线向内弯曲很大,如果按照等距离原则来划分大陆架对它很不利,只能给予它较为狭窄的大陆架区域,面积仅占北海海床的5%,而丹麦和荷是同则分别占10%、 11%。西德声称,等距离原则只有在直线海岸线的情况下才符合这种要求,否则,便属于特殊情况。而丹麦和荷兰则坚持适用等距离原则。1966年三国进行了进一步的谈判而未能使问题获得解决。1967年2月20日,西德分别同丹麦、荷兰签订特别协定,将划分北海大陆架的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当事国要求国际法院指明应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并承诺将按照国际法指明的原则规则来协商划界。 【本案中争执的法律问题】

?“等距离——特殊情况原则”是习惯国际法的一部分吗? ?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概念中所固有的吗?

?德国、丹麦和荷兰应采取何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来划定其大陆架

【法院适用的法律】

法院首先审查了荷兰和丹麦提出的观点:即在 1958 年《大陆架公约》缔结之前就已经存在“等距离线”国际习惯法规则。法院认为: 1958 年公约对于该条款的确定完全是根据“国际法委员会”提出的草案,而国际法委员会是带着相当大的犹豫提出它的,某种程度上是以试验为基础的,充其量是拟议法,而完全不是根据现行的国际习惯法或国际习惯正在形成的规则。【因为公约中关于等距离线划界的第六条的规定是允许保留的条款之一。】而一般或习惯国际法对国际社会所有成员都有同等的效力,不允许任何成员根据自己的意志来单方面排除其效力。法院同样驳回了两

国提出的“ 1958 年公约缔结之后,已经形成了等距离一般国际法规则”的观点。认为一项造法性的条款,虽然其起源是协定性的,但可以构成一项法律确信而最终进入一般国际法规范的范畴。但 1958 年公约第六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并没有取得这样的结果而演变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因为一项协定规则要演变为一项一般国际法

规则,必须有大部分国家加入该公约,并且其中还应该包括利益受到特别影响的国家,而批准和加入 1958 年公约的国家非常少,特别是第六条规定的等距离原则是第二位的义务,即协议划界义务之后的义务。)据此法

院判决有关各方应根据下述原则来划界:(1)以协议划界,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所有相关情况,尽可能为各方保留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而进入海下的所有大陆架部分;(2)对于重叠的大陆架部分,可以采两种办法解决:一种是按照协议规定的比例划分,另一种是由有关各方联合管理;(3)在协商中应该考虑海岸结构、自然地质结构和自然资源、合理的比例程度等因素。 【法院判定】

1969年2月20日,法院以11票对6票判定,西德没有义务在划分大陆架时接受等距离原则。划界应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协议来划定,使构成当事国陆地领土海底自然延伸部分的大陆架归其所有。与此同时,法院也未接受西德的论点。 【相关知识】

?(1)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2)什么是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

间大陆架划界中是否能同时适用? 1、大陆架划界的自然延伸原则: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

76条第1款对大陆架作了如下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

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关于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公约》第76条第5款规定,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

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具体来讲,对大陆架的界限规定了两种情况:一种情形是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

起到大陆边的外缘距离如果不到200海里,则可扩展到200海里。另一种情形是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缘超过200海里的,则应以下列两种方式之一划定大陆边的外缘:(1)按《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7款规定,以最外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每一定点上沉积岩厚度至少为从该点至大陆坡脚最短距离的百分之一;(2)按《海洋法公约》第76条第7款规定,以离大陆坡脚的距离不超过60海里的各定点为准划定界线。用此两种方式之任何一种方式划定的大陆架在海床上的外部界线的各定点,不应超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350海里,或不应超过连接2500公尺深度各点的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 2、大陆架划界的公平原则:

?即应使每个国家尽可能得到构成其大陆领土向海底自然延伸的大陆架,因此,在划

界问题上要全面考虑一切有关情况,最终达到公平的结果。

?所谓的等距离原则,不是大陆架原则中固有的,不是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一项习惯

国际法规则,因此对非《大陆架公约》缔约国或对此项规定予以保留的国家没有普遍的拘束力。

3、根据国际法院在本案中的判决,自然延伸原则与公平原则在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划界中能同时适用。但在具体适用时自然延伸原则应受到公平原则的调整和制约

? 本案是通过国际司法程序解决大陆架划界的第一个案例。法院否定了等距离原则是大陆架

划界的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并阐明和强调了自然延伸原则和依照公平原则以协议划界的原则,对有关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国际法规则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其重要的开创性作用。

【对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看法】

?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和立场;自然延伸是适用公平原则时应

当考虑的重要因素;“中间线”是公平划界过程中可以采用的一种技术方法;不能把“中间线”规定为必须采取的唯一方法,不能将这种方法作为划界的原则,中间线方法只有符合公平原则才能被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