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强化课心得:理性主义与教义法学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3 21:07:28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法学专业强化课心得:理性主义与教义法学

理性方法

在理性主义者看来,纷纭芜杂的人类社会同自然界一样存在某种可以为人类理性所认识、把握并运用的普遍且一致的规律,理解人类社会时同样要坚持自然科学方法论下的逻辑一致、无矛盾性与统一性等理性方法,论证结论时同样要基于坚实的证据和推理而非直觉与情感(韩世远,95)。通过运用理性方法,伟大的理性不仅可以穿透正义、自由、平等等等宏大概念的迷雾认识到法律现象的本质,更能在此基础上为人类立法——理性法典。当然,能够运用理性发现事物本质的人必然是少数精英,法律的制定与实施因此将不可避免地从上而下渐次推进,而这一过程也就始终离不开政治权威的支撑(劳东燕,911)。体系化、理性化的法典在自上而下建构一国的法律体系与法律基础时卓有成效,但巨大的体系成本同时也会使其在因应社会变迁时步履蹒跚,因此对于变化较快的社会领域可能并不适合(朱慈蕴,95)。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揭示了理性自身的局限。

教义法学

既然理性法典已经为正义等价值的判断做出了自己

的抉择,法律人所能做的也就只剩下在具体案件发生时解释并适用法典条文这一工作了,换言之,适用法典的过程便是捍卫与实现正义的过程。通过将注意力集中于法律条文的规范性解释,教义法学构建了一个精美且问题解决能力极强的实用体系(劳东燕,911),日益成为法学的主流。然而,这一切都建立在法典自身的完美或者说几近完美的基础之上,而这样的法典,或许只能出自柏拉图笔下的哲学王之手。如何妥善地处理过去的法律与现在的事实之间的隔阂,如何保证法律自身的进步与完善,如何应对基尔希曼的“废纸论”,这些似乎都是摆在教义法学面前的难题。在批评者看来,现实问题一旦超出了实定法规范的解释边界及法官的造法权限,教义法学所能做的只能是等待。

外部视角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教义法学就略显黯淡。一方面,由于基础理论的不足,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程度较低,各个分支自行其是,自给自足;另一方面,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忠实于实定法的解释方法常常捉襟见肘,更不必说法律本身就是技术进步的产物,技术进步一点点,法律自己倒成了“废纸”。以人工智能创作为例,产生于传统创作形式下的《著

作权法》已然无法很好地解决新环境下的利益分配与创作激励难题(蒋舸,912)。如此看来,理性始终有其边界所在,智慧如哲学王,恐怕也无法预见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前景。

在面对技术挑战改造既有的法律理论时,来自外部视角的观察将是宝贵的资源。以法律经济学为例,外部性、交易费用以及产权理论等学说为财产法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为新兴权利的界定与配置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蒋舸,912)。但是,这样的思考与探索最终如何体系融贯地转化为法律规范并在个案中加以适用,或许还是要回到教义法学的脉络下展开。归根到底,法律制度的复杂性决定了其本身可以被不同的学科以不同的方法加以观察并提出不同的评判,而这些外部视角下的宝贵财富也确实可以为法律本身所吸纳并进而促成法律的生长(傅廷中,97),但一旦进入到实际的纠纷解决的过程,我们仍然只能采用纯粹的法学自身的方法——法解释学。

权力崇拜

教义法学更大的危机来自于其自身的运行逻辑——权力主导的从上而下的法律推行。法律不是经验以及民众日常习惯的总结,而是由伟大理性创造出来的变革社会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