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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反思与对策

作者:刘永秀

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4年第03期

【摘 要】 本文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研究文献综述基础上,阐述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分析了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建议。要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独立性;抓好调解与执行工作;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做好心理辅导,抚慰弱势群体。

【关键词】 涉法涉诉信访;反思;社会稳定;对策 一、引言

我国的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制度设计,信访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表达民意、寻求救济、维护稳定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现阶段,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及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1],经济等活动所涉及的利益主体多、利益诉求多样、社会矛盾和纠纷多发,信访作为人民群众维护权利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引发社会关注,寻求方法、制定对策、问责程度等都是政府和学者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这些都没有有效缓解信访总量高位运行和非正常信访频发的态势。

近年来,关于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在众多信访案件中占比不断增加,且数量呈上升趋势。涉诉涉法信访一般来说是指由于政府部门执政不公,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刑事诉讼等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受到了侵害或不公平待遇,寻求法律程序之外的解决途径。在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由于信访一贯坚持的“以人为本”思想与社会“法治”观念存在冲突,使得社会矛盾不断被激发,徒增信访问题的处理难度。因此,有必要认真剖析涉法涉诉信访中存在的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文献综述

在对涉法涉诉信访的界定上,张敏(2009)[2]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指当事人对民事诉讼、行政执法、刑事诉讼等问题的处理结果表示不满,通过上访或来信的方式寻求法律之外的解决途径。

对于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不断产生的原因及其改善措施,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视角分别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杨美蓉(2010)[3]认为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们应该着力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王玲玲(2011)[4]以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调研数据为研究对象,从主观原因、制度原因及社会环境因素等方面分析了我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因,并提出解决我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有效路径,即制度路径。滕昭君(2010)[5]以张家界市涉法涉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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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案件为研究对象,认为造成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频发的原因存在于执法环节、信访人本身和社会三个方面。崔迪,杜铮(2009)[6]认为造成近年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困扰社会和政府的最主要原因是涉法涉诉信访机构不作为,应建立对这种不作为行为进行监督的机制。王静,王金利(2011)[7]认为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缺失、司法公信力下降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频发的成因,通过剖析我国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制度,提出完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制度的建议。魏治勋(2011)[8]认为信访问题是弱势群体民生困境的制度性反射,应将制度创新和综合治理作为处理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手段。易虹(2010)[9]从信访与行政的良性互动角度分析目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频发的原因,认为应该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解决机制、涉法涉诉信访与申请再审分流机制、司法最终解决机制等解决对策。

上述文献梳理表明,现有的文献已基本明确了涉法涉诉信访的定义、提出了产生涉诉信访的深层次原因并给出相关规范性对策,这在理论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然而涉法涉诉信访作为一项全新课题,其研究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首先,对涉法涉诉信访基本概念的界定仍处于简单描述阶段,界定深度不够;其次,在研究涉法涉诉信访形成原因及解决对策方面,目前虽然提出了客观的分析和有益的建议,但研究仍不够系统、层次不明晰。因此,涉法涉诉信访理论体系尚不完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 三、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涉法涉诉信访按内容分为有理信访和无理信访。所谓无理信访是指信访者在没有事实理由的情况下进行的信访活动,上述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大量占用了社会资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这类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除了社会民众的观念、意识问题以外还与涉访机关处理涉访案件的态度行为有关。

除了频繁发生的无理信访案件问题之外,涉法涉诉信访的处理方式上同样存在很多问题。涉法涉诉信访主要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通过信访者与涉访单位的妥协达成最终的协商结果。我国现行信访制度在解决信访问题的程序和方式上仍然缺乏规范性,信访的立案和答复主观性、随意性强。目前,信访助理办法的制定规范了涉访机关的行为,有效解决了部分信访问题,但在减少信访数量方面效果不明显。各级政府为降低信访数量会在常规方法失效的前提下采取某些特殊手段阻止信访和上访。 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案件中占很大的比重,引发这种现象的深层次原因有以下几点: 1、经济社会转型时期的利益纠纷

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体制机制转轨的关键阶段,利益格局的调整是无法避免的问题,在协调某一矛盾的利益关系时,不可避免的出现多方利益主体、不同价值之间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会进一步引起更高层面的社会利益纠纷。这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形成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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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制度不健全

司法制度不健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院以各种理由拒绝为容易引起上访纠纷的案件进行立案处理。这迫使广大群众放弃司法救济转而通过上访行为维护自身权益。长此以往,便会出现民众过度依赖上访、不信任司法机关的现象。

其次,缺乏具有说服力的救济手段。一方面,行政复议本身的裁决过程缺乏透明性,当事人因担心不公正对待而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产生怀疑。另一方面,当事人受“官官相护”思想的影响,认为行政诉讼同样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再审制度存在缺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随时因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诉再审而发生变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的上访数量。 3、政府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法制观念不强

客观上来看,领导批示普遍存在内容空泛和弹性空间大的问题,国务院针对此类问题,在《信访条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访、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在实际工作中,为针对具体部门和单位确定一个明确的指标,如果信访量超过此指标值,那么主要领导就会视具体情况承担一定的责任,情况严重会受到处罚。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领导批示对解决问题起着关键作用的情况,但是仅依靠“人治”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法治”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增添新的活力。

4、访民的诉讼观念不强

目前,我国缺乏对法律的信心和诉讼观念的现象依旧存在于访民之中,此类现象是跟中国独特的历史文化息息相关的。民众选择上访经常是因为案件事实经常会与法律认定的事实存在出入,而当事人出于维护自己的利益会提出一些不能被满足的不合理的条件和要求。另一方面,一些民众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是非利害的正确判断,认为法不责众,纠集其他人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向政府施加压力。

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对策建议

基于以上对我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以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以下当前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1、完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