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2 17:46:41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非煤矿山企业日常监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事项

目 次

第一部分 综 合 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2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4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6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1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4 六、《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26 七、《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31 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33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39 第三部分 职业健康类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44 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46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63 第四部分 非煤矿山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69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73 三、《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82 四、《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86 五、《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90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96 七、《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01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03 九、《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108 第一部分 综 合 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主题词:安全投入

(一)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主题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二)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主题词:安全管理机构、人员

(三)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