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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房兴润商贸中心 清产核资审计工作方案
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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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核资审计总体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优质、高效和按期完成北京中房兴润商贸中心的清产核资工作和清产核资结果审计工作,协调各部门、各参与机构的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分析基础上,对企业提供的清产核资资料和清查出的损失及挂账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和经济鉴证证明,特拟订清产核资审计工作总体实施方案。
第一部分 基本情况
根据北京市国资委关于北京中房兴润商贸中心改制的批复函,为推动国企债务整合重组与制度创新,现处于改建初期。
第二部分 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依据
一、审计目的
为摸清家底,真实反映本次涉改范围内的资产价值,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办法》、及北京市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印发的《北京市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在清产核资审计基准日,对涉改范围内的资产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并发表审计意见。同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二、审计范围
(一)清产核资审计的范围
审计范围为纳入本次清产核资范围是北京中房兴润商贸中心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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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产核资审计的资料范围
(1)截止清产基准日清产核资报表、重大清产核资事项说明; (2)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3)与资产购置、处置、损失处理的会议纪要或相关决议文件,重大经济业务的相关合同;
(4)2016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财务资料等;
(5)银行对账单、未达账项调节表、期末资产盘点表等; (6)资产管理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 (7)与本次清产核资相关的询证函、盘点表; (8)清产核资审计过程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审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2)《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4)《企业会计准则》; (5)《企业财务通则》; (6)《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7)《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8)《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
(9)《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10)《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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