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及科目编号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2/23 3:22:37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小型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及科目编号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和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工业企业。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前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三)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工业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减记帐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记帐方法的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方或减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四)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修改、废,企业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六)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二、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略)

三、新旧科目对照表(略)

附注:

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减和补充: 1.在国外有被冻结存款和其他资产的企业,可以增设“103国外冻结资产”科目。

2.有长期负债的企业,可以增设“412长期负债”科目。

3.统一核算的专业公司或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工业企业的企业,可以增设“107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拨付所属固定资金”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两个明细科目);附属工业企业可以在“401固定基金”和“403流动基金”科目中分别增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和“上级拨入流动基金”明细科目。 4.有外购商品的企业,可以增设“163外购商品”科目。

5.国家拨给特准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139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和“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

6.经常收取包装物押金或其他保证金的企业,可以增设“444存入保证金”科目。

7.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可以不设“111材料采购”和“129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增设“130在途材料”科目。

8.单独核算废品损失、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增设“146废品损失”“147停工损失”科目。

9.企业在不影响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合并某些会计科目。如生产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可以将“141基本生产”“142自制半成品”“143辅助生产”“144车间经费”“145企业管理费”科目合并为“140生产费用”科目。

10.为了适应各种记帐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设一些会计科目。如采用

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51待摊费用”和“431预提费用”合并为“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189其他应收款”和“449其他应付款”合并为“190其他往来”科目。采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23包装物”科目分设为“123包装物”和“433包装物摊销”两个科目,将“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分设为“124低值易耗品”和“434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科目,将“611利润”科目分设为“611利润”“604营业外收入”“304营业外支出”和“305资源税”四个科目。 四、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固定资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拥有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 2.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为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也应列作固定资产。有些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规定标准,但更换频繁、容易损坏的,经财政部门专项批准后也可以不列作固定资产。具体如何划分应按照主管部门制订的“固定资产目录”确定。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土地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7大类。 1.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

(1)房屋:指生产车间和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各种机器设备的基座应列入各该设备的价值,不包括在本类之内。

生产和非生产共同使用的房屋,可按其主要用途列为生产用固定资产或非生产用固定资产。

(2)建筑物:指除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如矿井、坑道、铁路、公路、桥梁、涵洞、码头、船坞、停车场、油库、水库、水塔、防波堤、烟囱、围墙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产生电力、热力、风力或其他动力的各种设备。如蒸汽锅炉、发电机、电动机、水泵、变压器、整流器、涡轮机、空气压缩机等。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热力、风力、其他动力和液体、汽体的各种设备。如电力网、输电线路、电话和电报网、暖气网、上下水道以及蒸汽、煤气、石油的输送传导管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机器和设备。如平炉、高炉、转炉、电炉、熔炉、加热炉、干燥炉、炼焦炉、鼓风炉、轧钢机、粉碎

机、各种机床、气锤、铸造机、电焊机、电解槽,以及化学工业、轻纺工业、建材工业的机器等。

(6)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和生产用具。如切削工具、压延工具、模压器、铸型、风镐,检验、实验和测量用的仪器,以及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包装容器等。

(7)运输设备:指载人和运货用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用的机车、罐车,水上运输用的汽艇、驳船、渡船,公路运输用的汽车、拖车、曳行车,空中运输用的飞机等。

所有作为运输设备组成部分的附属装置,都应列入运输设备的价值。 (8)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如地磅等)、消防用具(如救火车等)、办公用具(如打字机、卷柜等)等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

(9)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属于以上各类的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招待所、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院、疗养院、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机构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

3.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业经上级批准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6.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7.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指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在租赁期内应视同国家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三)企业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1.用基建拨款或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中所确定的价值记帐。已经动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待建设单位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2.用专用拨款、专用基金和专项借款(包括各种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应付债券等,下同)等自行购建的固定资产,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记帐。 3.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来的安装成本,加上调入单位发生的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记帐。调入单位支付的包装费和运杂费,应用更新改造基金开支,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如果调出调入双方的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

的划分标准不同,可各按本单位的标准记帐。

4.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以后的价值记帐。

5.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如联营双方按质论价确定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原价的,以按质论价确定的数字记帐。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入设备的价款、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记帐。

7.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加的支出记帐。 8.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一般不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但在大修理的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以及用专用拨款和专用借款开支的部分,应当增加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因资金不足而按照规定使用大修理基金的,也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9.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即重新购建这项固定资产的全部价值)记帐。

(四)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能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五)建设单位转来用基建拨款购建的固定资产,以及企业用专用基金、专用拨款、专项借款等购建的固定资产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建设单位交来用基建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借款”科目。

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借(增)记本科目(调出单位的帐面原价减去原安装成本后的价值),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固定资产的净值)和“折旧”科目(已提折旧)。调入企业的安装成本,应加入调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有偿调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应于验收使用时,按现行调拨价格或双方协议价和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包装费、运杂费,贷(增)记“固定基金”科目,按现行的调拨价格与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差额,贷(增)记“折旧”科目;同时,按实际支付数,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