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9 9:58:4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包括整理挑选中发生的损耗,并扣除下脚、废料价值)。
企业自筹外汇购入材料应分摊的调进外汇价差以及支付的进口关税等,也应计入材料的采购成本。
烧油企业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以上第1项应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第2、3、4项,凡能分清的,可以直接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不能分清的,应按材料的重量或买价等比例,分摊计入各种材料的采购成本。采用计划成本核算材料的企业,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运杂费等间接费用,可以根据材料成本差异的核算要求,按照材料类别或品种分摊。 采购人员的差旅费,专设采购机构的经费,市内运输费,企业供应部门和仓库的经费(包括入库后,对材料的整理挑选费用),可列作企业管理费,不包括在材料采购成本内。但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
购入材料在运输途中的损耗,除合理损耗(定额内的损耗)以及按规定应由供应单位、运输机构负责赔偿的以外,凡因遭受意外灾害发生的损失和尚待查明原因的损失,应先转入“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然后按照规定报经批准核销或按损耗原因进行处理。
(三)本科目的使用方法:
1.根据发票帐单支付材料价款和运杂费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的,购入材料,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 2.材料已经收到、尚未办理结算手续的,可暂不作会计分录;待办理结算手续后,再根据所付金额或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
3.企业根据有关规定预付货款时,借(减)记“应付购货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材料验收入库后,再根据发票帐单的应付金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
4.由企业运输部门以自备运输工具,将外购的大宗材料运回企业,应计算购入材料应负担的运输费用,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辅助生产”科目。 5.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等收回的材料短缺或其他应冲减材料采购成本的赔偿款项,应根据有关的索赔凭证,借(减)记“应付购货款”或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需要报请批准后转销或尚待查明处理的途中损耗,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其中,经批准应计入材料采购成本的超定额损耗,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
6.月份终了,应将仓库转来的外购材料收料凭证,按照材料科目并分别下列不
同情况进行汇总:
对于已经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包括本月付款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上月收料凭证),应按实际成本和计划成本分别汇总,并按计划成本借(增)记“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将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对于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收料凭证,应分别材料科目,抄列清单,并按计划成本暂估入帐,借(增)记“原材料”“燃料”等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开出、承兑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等科目。
7.经过以上记录以后,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即为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材料”。
(四)本科目应设置材料采购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为了加强对材料采购的付款、到货和在途情况的核算和监督,材料采购明细帐一般可按材料科目(“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设置帐页,采用横线登记法逐笔登记。
各帐页可分设以下专栏进行登记: 1.付款或转帐的日期; 2.付款凭证或转帐凭证的编号; 3.发票帐单的编号; 4.收料日期; 5.收料凭证编号;
6.供应单位名称或采购人员姓名; 7.购入材料的简要说明;
8.借(增)方金额(实际成本,下面再分价款和运杂费等小栏); 9.贷(减)方金额(分设计划成本、成本差异和其他三栏)。
材料采购明细帐,应按照记入借(增)方的付款凭证和转帐凭证的编号先后,逐笔逐行进行登记,每笔付款(或转帐)业务与其相应的收料业务,必须在同一行内登记。转出的金额(如应向供应单位、运输机构收取的赔款等),在贷(减)方金额的“其他”栏内登记。
月份终了,对于已按发票帐单付款或已开出、承兑商业汇票但尚未收到或尚未全部收到的在途材料,应逐笔逐行转入下月的材料采购明细帐。
(五)材料的日常核算,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采用计划成本,也可以采用实际成本。具体采用哪一种方法,由企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或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
行规定。
材料品种繁多的企业,一般可以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按月分摊,将全月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材料计划单位成本应尽可能接近实际。有统一调拨价格的材料,应按调拨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运杂费,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没有调拨价格的,可按上年实际采购成本(平均成本或最后一次实际采购成本)作为材料的计划单位成本。计划单位成本除有特殊情况(如国家统一调整调拨价格,实际单位成本与计划单位成本相差在10%以上)应随时调整外,在年度内一般不作变动。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企业,对于某些品种不多,但占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原料或主要材料,也可以单独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核算。
在这种情况下,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加权平均、移动平均或先进先出等方法确定。
规模较小,材料品种简单,采购业务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全部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的日常核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设置“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但应设置“130在途材料”科目。在一般情况下,收到材料时,根据发票帐单、付款凭证等,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如果在支付货款和运输费或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材料尚未到达,则借(增)记“在途材料”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或贷(增)记“应付票据”科目。待收到材料后,再借(增)记“原材料”等科目,贷(减)记“在途材料”科目。 第112号科目 原 材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计划成本。
(二)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外购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应付购货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减)记“辅助生产”“委托加工材料”或贷(增)记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清查盘点中盘盈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处理财
产盘盈”科目。
车间和部门领用的原材料,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借(增)记“委托加工材料”科目,贷(减)记本科目。销售发出的原材料,借(增)记“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对于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原材料,视同库存原材料,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清查盘点中发现的材料盘亏和毁损,借(增)记“待处理财产损失”科目,贷(减)记本科目。月末再按各种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计算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 (三)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库存原材料的计划成本。
(四)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帐。这套明细帐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在后一种情况下,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材料明细帐,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
(五)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将本科目分为“113原料及主要材料”“114外购半成品”“115辅助材料”“116修理用备件”等科目。
(六)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但应单独设置“受托加工来料”备查科目和有关的材料明细帐,核算其收发结存数额。
第121号科目 燃 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燃料,包括煤、汽油、液化气等各种固体燃体、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以及可以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的计划成本。烧油企业按规定支付的烧油特别税也在本科目核算。
库存的各种燃料,不论其用途如何(即不论作为产品的原料使用,或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使用,或生活取暖使用等),都在本科目核算。
(二)烧油企业应在本科目下增设“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企业购入燃料油所支付的烧油特别税,应随同燃料油的价款借(增)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收到所购燃料油在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燃料油”)的同时,按实际支付烧油特别税数额,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
实际成本(不含烧油特别税)大于计划成本的差额,借(增)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额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自用油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
税,借(增)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贷(增)记“应交税金”科目。
领用的燃料油,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按领用油的计划成本贷(减)记本科目(“燃料油”);按领用油应负担的烧油特别税,贷(减)记本科目(“烧油特别税”)。
(三)本科目的其他核算方法与“原材料”科目相同。 第123号科目 包 装 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出租或出借的各种包装物的计划成本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价值损耗。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袋等。包括:
1.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产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原材料”科目内核算;用于储存和保管产品、材料而不对外出售、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计划上单独列作企业商品产品的自制包装物,应作为产成品处理,都不在本科目核算。
包装物数量不大,不经常出租出借的企业,可以将包装物并入“原材料”科目内核算,不设置本科目。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 1.库存未用包装物; 2.库存已用包装物; 3.出租包装物; 4.出借包装物; 5.包装物摊销。
(三)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比照“原材料”料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未用包装物”明细科目内进行核算。
(四)生产领用包装物,借(增)记“基本生产”等科目,贷(减)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目(“库存未用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并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增)记记本科目(“库存未用包装物”)。 月份终了,结转生产领用和出售的包装物应分摊的成本差异,借(增)记“基本生产”“发出商品”或借(减)记“销售”等科目,贷(减)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用红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