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综13号《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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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县发电厂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批准:赵训海 审核:闫修锋

编写:武文强 张桂华

董文成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邹县发电厂

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措施

为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关于煤粉仓清理及煤粉制造设备维护的要求、《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防止制粉系统爆炸和煤尘爆炸事故的要求、《电站煤粉锅炉炉膛防爆规程》(DL435—2004)及《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93)中煤粉制粉系统防火措施和灭火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措施,2009年运炉1号措施同时作废。

一、通则部分

1.燃料分场值班人员应将上煤情况及时通知集控运行人员。上煤过程中要消除“四块”(大块、石块、木块、铁块),以防制粉系统堵煤、堵粉,并防止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制粉系统内。根据煤质情况及时做好掺配煤工作,控制好入炉煤的干燥无灰基挥发份及收到基全水份,具体要求如下:

1)335MW锅炉:35%<Vdaf<42%、收到基全水份Mt<10%。

2)600MW锅炉: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42.0%、收到基全水份Mt<9%。

3)1000MW锅炉: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39%、收到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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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份Mt<10%。

2.燃料分场值班人员应加强燃用煤种的煤质分析和配煤管理。燃用易自燃的煤种时,要及早通知集控运行人员,运行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对参数进行调整。

3.输煤皮带层地面积粉时,燃料分场应及时组织人员清理,避免地面积粉自燃着火。

4.制粉系统正常运行中,各风门挡板调整要缓慢,严禁大幅度调整造成制粉系统各参数大幅波动。

5.运行中的制粉系统应认真检查,确保设备各部完好,发现漏粉、漏煤、漏风缺陷时,要及时联系检修进行处理。漏粉、漏煤、漏风严重,运行中无法消除时,要征得值长同意及时停运该制粉系统,并联系检修处理。在此期间应杜绝明火,防止粉尘爆炸。

6.应每小时检查一次备用、检修制粉系统磨煤机入口、出口温度,防止因热风门不严造成积煤(粉)自燃,发现积煤(粉)自燃时应使用蒸汽、消防水或充氮进行灭火,并联系检修人员处理热风门漏风缺陷。

7.磨煤机在停运状态下,严禁添加钢球。

8.严格按集控运行规程规定,定期切换制粉系统。机组正常运行中,备用磨停用一般不允许超过三天。

9.磨煤机跳闸后,严禁内部检修;必须检修时,应制定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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