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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赵长乐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10期

【摘 要】我国“十二五”时期明确提出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和开展低碳发展的目标,并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目前我国主要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以项目的形式参与全球碳交易。本文结合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来分析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有效的解决策略来促进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问题;对策 一、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概述

至2010年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以超过美国居世界首位,出于责任中国向国际做出了承诺,承担减排的责任和义务。到2020年我国每单位GDP的温室气体排放将在2005年的基础上再减少40%一45%。另外,我国政府在多个场合多次确定了到2030年的自主行动目标,即CO2排放在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CO2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

2012年年初,我国政府确定了北京、上海、广东、天津、湖北、深圳和重庆7个省市作为碳交易的试点,这7个省市的人口和GDP分别占到全国的18%和30%。2013年开始,中国已经在这七个省市全面启动了碳交易试点。由于七个试点横跨了中国东、中、西部地区,区域经济差异较大,制度设计体现出了一定的区域特征。深圳的制度设计以市场化为导向,湖北注重市场活跃度,北京和上海注重履约管理,而广东重视一级市场,重庆企业配额自主申报的配发模式。这些都为建立全国碳市场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为决策者在2017年推出并在2020年前争取全面实施全国碳市场树立了信心。 二、中国碳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碳交易市场构建起步较晚,交易体系尚未建立完善,所以我们只有在不断的总结过去和积极创新中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一)CDM项目分配不合理

从已注册项目的分布区域看,CDM并没有在贫穷落后地区取得较好发展。目前,我国2/3的减排量来自于东北及东部沿海区域,主要集中在较发达地区。截至2010年4月1口,我国12个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中注册的项目仅占CDM项目的40%左右。从已注册项目分布的行业来看,据UNFCCC数据显示,到2010年4月为止,全球能源注册项目为1600个,中国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类注册了593个,此时,中国成功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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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的项目数为786个,也就是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类项目占了中国全部项目的75.4%。由此可见,CDM项目管理缺少规划且行业分配也不合理。 (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不合理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是碳排放交易的前提,是基于总量控制的碳排放配额的初始配置。日前,碳排放的初始分配方式主要有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两种。我国现阶段主要采取初始配额的免费分配,排污企业可依据自身要求提出申请,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即可获得排污许可证。这种分配方式虽然可以使企业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但同时也造成了资源配置效率低,妨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三)交易平台分散,价格差异较大

碳交易试点以来,我国建立起了多家碳交易机构,但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规定碳交易平台建设的准入条件和资质要求,各地自建自营,在系统建设、设备购置、人力投入和运营维护方而的重复投资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浪费。另外,碳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功能需要市场参与主体达到一定的规模才会实现,但目前各个碳市场在价格、交易流程、交易规则等方面都不统一,因此阻碍了碳交易市场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等功能的实现,也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各大交易所的价格差异很大,最高的50多元,最低的10多元。 (四)缺乏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

尽管中国已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多部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均未对碳排放权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当前各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下要依据各自的省市情况指定的相关法规政策,深圳市人大在2012年10月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大在2013年12月通过了《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上作的决定》,这两个城市通过的法律文件为开展碳交易试点提供了法律依据。不同的法规在各个交易试点的法律效力不同,缺乏强制性的法律措施,法律效力普遍较弱,尚未形成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文件保障碳排放交易的实施。 三、完善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对策研究 (一)培养专业人才,积极研究CDM项目

由于中国接触CDM项目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短,而且中国只是协定的遵守方而不是制定方,对于CDM项目相关的政策及程序的实施仍处于初级阶段。因此,需要培养一批人才专门研究这一项目,编制简易高效的CDM项目开发程序及项目设计文件指南,及时给中国的企业传递相关信息,为提高中国CDM项目的注册率及积极参与国际碳减排行动,履行《京都议定书》相关协议做准备。

(二)制定公平合理的碳排放分配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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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一般有免费分配和拍卖分配两种。这两种方法各有利弊,免费分配方式相对保守,企业的负担较少,易被企业接受,但是容易出现政府寻租,造成不公平;虽然拍卖分配方式会增加企业的交易成本,但是这种模式分配效率更高,而且能产生一个可供市场参与者参考的价格,同时可减少各利益集团之间的争执,体现公平。衡量两种分配方式的利弊,在我国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的设计上,应立足我国国情,采用混合分配方式。 (三)建立统一的交易平台和定价机制

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平台,包括监管、交易、辅助体系等,针对目前各大交易市场存在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以及价格调控各方而的不一致,应该完善定价机制。政府需保证相关企业初始排放权分配的公平和有效,而初始碳排放权的拍卖可以较好实现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企业通过竞标方式获得初始碳排放权。根据实际情况,我国建立碳交易一级市场初始排放权拍卖的定价机制要经历一个过程,应从部分免费排放到逐步扩大碳排放权拍卖的份额。在碳排放权交易的二级市场上,价格主要受买卖双方的供求关系决定。碳交易的买方会在购买碳排放权的费用和治理碳排放的费用之间做出权衡,供给企业对碳排放的定价取决于减少碳排放的成本和费用之间的比较。

(四)完善碳交易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

2012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为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提供了程序规则,为各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但是还没有出台《碳排放交易法》,对于碳排放的配额管理、核查与配额清缴、监督管理等方而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法律体系。从长远来看,应结合中国基本国情,在国家层而提出支撑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碳预算制度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制度等相关制度,从而奠定整个碳金融市场的法律基础。在引导和规范金融机构参与市场方面,要与国际准则接轨,完善与国际碳交易体系的衔接,明确碳信用交换的具体规则,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交易法律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李婷,李成武,何剑锋. 国际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及我国碳交易市场展望[J]. 经济纵横,2010,07:76-80.

[2]童磊,赵雪霜. 我国碳交易市场的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J]. 中国市场,2011,19:165-166+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