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版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0 1:29:0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工程编号:

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

(示 范 文 本)

工程名称: 招标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招标代理机构: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016年4月版

注: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适用于采用定性评审法进行评标、定标,并采用电子招投标及计算机评标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

招标文件使用说明

为规范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及信息化的需要,我局对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文件的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本示范文本自发布起实施。在此前已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可按已备案的招标文件执行。

一、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采用电子招投标及计算机评标的深圳市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招标。 二、在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2.招标人发布的招标信息必须公开透明,如项目招标条件(规模与技术指标等)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招标公告中的资质条件、项目负责人(总监)资格条件、评标方法及定标方法等实质性内容的,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和上传招标文件;需要修改评审项目、监理服务范围和监理服务收费等内容的,应重新上传完整的招标文件。重新上传招标文件的,应根据规定对质疑、答疑、截标时间做出相应调整。

3.招标文件的答疑及补遗内容应以从宽为原则,不得高于答疑、补遗前设置的评审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表中“投标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评审项目、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及内容,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本示范文本中内容仅供参考。

5.商务标所有的内容必须有明确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为防止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审标准的设定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⑴.投标人企业与项目负责人(总监)的评审要素和评审标准应符合《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总监)业绩及数量的设定要求,充分考虑深圳市监理行业实际情况,并保证一定的竞争性。

⑵.对于多项目捆绑招标,业绩标准宜参照其中最小规模项目设定。

6.招标人需将考察、质询、答辩、清标等工作的过程资料和成果资料留档备查。 7.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明确或在评标现场如实向评标专家介绍项目概况及现场条件。

8.招标人可在评标后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结合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进行清标,清标方法及规则必须在本示范文本第五章明确。

9.招标人若对本示范文本中第一至第四章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必须在第五章写明,以供核查,否则示为无效修改。

三、前附表填写要求

1.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项《工程名称》应与招标公告一致。

2.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2项《工程地点》应描述准确、完整,以便投标人现场考察。 3.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3项《工程建设规模与工程特征》应对工程项目的总体情况进行准确描述。

4.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4项《工程类别与工程等级》应按建设部第158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工程类别分类和工程等级分级进行填写。

5.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5项《工程投资》应对应本次招标工程的阶段造价成果文件。 6.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6项《建设资金来源》应注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

7.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7项《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及内容》应详细说明本次招标具体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分段招标的,应详细说明每个标段的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的工程范围和工程内容。

8.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8项《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类型》应从给出的“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其他服务”中选定本次招标所包含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类型。

9.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9项《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阶段与期限》应选定所需的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阶段,以及各阶段的服务期限和总的服务期限。各阶段服务期限的约定将作为投标人投标及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合同的监理服务工作的期限,并以此作为延期补偿或工期延误赔偿的计算依据。

招标人填写的各阶段的服务期限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施工阶段的监理期限不宜超过《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2006)的15%(如定额工期为40个月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监理期限最长为46

个月)。

10.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0项《工程质量要求》应注明工程质量标准和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标准一般应设定为合格。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建设目标自行设定合理的质量目标。如设定的质量目标高于质量标准,则应在对应的条款中明确达到该质量目标的奖励约定。

11.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1项《工程监理资质专业类别》应选定投标人须具备的14类专业资质中的1类或多类专业资质。并且此要求须与招标公告一致。对于公路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公路工程监理资质同时适应;对于水利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工程监理资质同时适应;对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工程项目,同样适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市政工程监理资质。

12.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2项《工程监理资质等级》应在选定投标人必须具备的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工程监理专业资质类型的基础上选定。并且此要求须与招标公告一致。

13.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4项《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与专业》的选定:工程监理的项目负责人应选定国家监理工程师(交通、水利行业招标工程,国家对应的行业监理工程师同时适应),专业类型应在规定的14个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中选定1个,并且必须与本次招标工程内容的工程类别相同;对于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及其他服务的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可以不是国家监理工程师,具体由招标人自主填写,但专业类型应在规定的14个专业类型中选定1个。

14.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5项《项目机构各类组成人员的类型与数量》中的工程监理的施工阶段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的数量应符合《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建管〔2002〕97号)中附件《工程项目监理最少人数配置参照表》规定人数的要求。建设单位如需要在该表基础上增加项目监理人员配备人数的,应当按人数比例提高施工监理收费或者按人工日费用标准增加计费。

保修阶段和勘察阶段、设计阶段,设备采购监造、工程招标、造价咨询等相关服务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的类型、数量,由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选定。

15.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6项《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的报价方法及要求》分为工程监理、工程项目管理、工程监理与项目管理一体化共三部分,各部分的收费报价的方法及要求也各有不同,招标人应按相关规定及结合工程实际酌情确定。但不管采用那种报价,招标人必须写明价格的组成内容。

16.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7项《正式投标人产生方式》由招标人自主选定,并按招标申请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办法执行。

17.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8项《评标、定标方法》由招标人自主选定其中一种定标方法,并按招标申请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办法执行。

18.本《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19项《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招标人提出,一般情况下,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除招标人委派的1名代表外,其余都应在交易中心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