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而不是动机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7 22:07: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谢谢主席,大家好:

看看这个辩题我们再次理性的考虑一下: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到底是应该根据深层本质的动机,还是单看表象片面的效果呢?

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根据其本质内在的动机去评定行为的善恶。 首先我们来看看今天这个辩题的定义。

所谓“评价”是指对事物的优缺点、价值高低做出的衡量和统计。

我们今天讨论的行为是指 受主观意识支配的有道德意义的人的外部活动。不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今天不讨论。

“标准”是指美德的准绳和可以效仿的榜因或条件。 “效果”就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

“善”是在最广时间范围内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最终目的即善,反之为恶。 “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在此着重强调的是,一、动机可判断;二、动机要求活动。

基于对定义的理性分析之后,我方认为,评价行为的善恶标准必然是动机,而非效果。原因有四:

首先,我要着重澄清并且强调的是。动机是可判断的。我们承认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判断。法律上也讲求的线索和证据,而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一贯的行为作风,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可以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测和求证。(因此我们知人知面的同时,也实现了知心知行证明。)括号句可删。

其次,从法律、道德、舆论等方面来看,更证明了动机才是善恶评定的标准。法律在受理、评判案件之时,重中之重就是评判动机。比如杀人也可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意外事故等等等等,倘若只根据效果来判断行为善恶的话,为何法律要如此繁复的评判呢?根据对方观点,直接整齐划一的评判一个杀人罪岂不更是方便。道德舆论评价善恶时同样也会根据动机和出发点来进行评价。

第三,我们再来仔细深究一下定义。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是行为发生的源泉和基础。所以追本溯源来看,从动机中我们才能够看出行为的善恶。而效果的呈现,又有好坏之分,并无善恶之别。

第四,对方从效果出发来评价行为。这种做法无疑是片面、偏激、浅显以及不科学的。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倘若效果真的能够评价善恶,那为什么这个世界会有那么多虚伪和伪善、冤案和冤情呢?所以效果不可判善恶!

大浪淘沙始到金,拨开迷雾才能见真理。很多效果就是金子表面那层沙,真理前方那些迷雾。我们人人都要有一双慧眼去看清事物的表象,去推就行为的动机,才能够基于事实一个客观、理性的评价。 所以,动机才是评价行为的标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