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一)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8 3:05:09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和国家免责规定的完善(一) 关键词: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结果责任原则;赔偿范围

内容提要:结果责任原则应成为我国刑事赔偿基本的、主要的归责原则;赔偿范围应当与无罪赔偿原则“合拍”,全方位进行规定;《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三)项规定的国家免责范围过于宽泛,应进一步细化。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办理了一批刑事赔偿案件,使一些受到侵害的公民得到了国家赔偿,保障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弥补了公民因国家机关侵权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抚慰了他们因之而受伤的心灵;同时从法律规范的层面提高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司法的意识和觉悟,增强了他们自觉执法、公正执法的水平和能力,同时良化了国家和政府的形象,密切了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对国家的长治久安以及稳定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起步晚,受传统观念、立法体制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还存在着相当多的不足,可操作性程度不高;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归责原则、免责规定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刑事司法赔偿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一、我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意见

决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基础性问题是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它是研究刑事赔偿制度的核心理论问题,离开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执法实践中就失去了决定赔与不赔的依据{1}。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归责就是对责任归属

的判断,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判断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提供了法律价值上的依据和标准,是理论基础,是构建刑事赔偿法律制度、指导刑事赔偿立法和执法的根本性规定。

(一)世界各国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归类

1.结果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被羁押的公民确是无辜的,无论司法机关是否违法,有无过错,该公民都有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采用这一归责原则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日本等。《联邦德国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第1条规定:(1)对于因一项刑事法庭判决遭受损失者如其判决在再审程序的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被减轻、或者在能使该判决有效的其他刑事诉讼中被取消或被减轻时,由国库予以赔偿。(2)如果没有作判决而处以矫正或保安处分或一项附随结果时,相应适用第1款(对判决结果的赔偿)。第2条规定:(1)如果当事人已被释放,或者针对他的刑事诉讼已经终止,或者法院拒绝对他开庭审判,当事人由于受羁押或者其他刑事追诉措施而遭受的损失,由国家予以赔偿(对其他刑事追诉措施的赔偿){2}。

2.过错归责原则。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或致害行为本身存在某种缺陷未达到某种标准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法国国家赔偿采用公务过错原则,根据法国行政法院的判例,客观过错具体表现为公务过错,即公务活动缺乏正常的标准。公务过错的表现形式有:公务实施不良;不

执行公务;公务实施延迟等。行政法院判断公务过错,通常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执行公务的时间、地点、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多种情况决定。国家机关由于疏忽、怠惰、笨拙以及对当事人提供不正确的信息所造成的损害也是公务过错{3}。公务过错以公务活动是否达到中等公务活动水平为客观标准确定国家赔偿责任。

3.违法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执行职务的行为是否合法,对于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给予赔偿,对于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害,通常不予赔偿。

4.过错加违法原则。过错加违法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该原则是目前许多国家均适用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国家赔偿法在刑事赔偿归责原则方面存在的问题

1.违法归责原则不宜在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中混用。11年的刑事赔偿司法实践说明,刑事司法权与行政权在功能、运行程序上都有明显的差异,其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侵权形式、构成也有明显差异,这些就导致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责任构成的不同,因此,将主要适用于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用于刑事赔偿上便难免相形见细,无法尽述,在学术上也不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2.违法归责原则的规定有违刑事赔偿的价值取向。“国家赔偿法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