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经验规定》细则(试行)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26 20:18:1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精心整理 盐城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1.1为保证科学、合理地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实现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等城乡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和专业技术标准,并结合盐城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本细则是与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在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管理,均须执行省《技术规定》和本细则。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也应符合本规定。 1.3盐城市城市规划区包括亭湖区和盐都区全部行政范围。主城区旧区是指东至文港路,南至青年路,西至西环路一线,北至新洋港;新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旧区以外的其它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管线等适用本细则。城市规划区内乡镇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城市用地分类 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1.2与城市用地相连的各级风景区、各类旅游度假区,其向公共开放,并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用地(包括用地范围内水域),可以计入公共绿地,其余概不作为城市建设用地。 2.2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2.2.6城市新建居住区应按国家和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建筑基地控制指标 2.3.2建筑基地不足上述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妨碍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核准建设: 2.3.3城市规划区内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表2.3.4各类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指标 1、城市总体(专项)规划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2、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3、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规定程序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容积率调整指标的意见后报市规委会批准。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必需按法定程序先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2.3.5建筑基地原有的容积率已达到或超过规定值的,不得在该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建设基地类型 新区 旧区 新区 旧区 低?????层 35 40 0.8 1.0 住 多?????层 24 25 1.4 1.5 宅 用 中?高?层 20 22 1.8 2.0 地 高?????层 18 20 2.5 3.0 多层 35 40 2.0 2.5 办公建筑 公共 高层 30 35 4.0 4.5 设施 多层 45 50 2.7 3.0 用地 商业建筑 高层 40 45 5.0 5.5 低层 45 50 0.6-1.0 0.6-1.2 工业建筑 多层 40 45 0.8-2.0 0.8-2.5 注:1、科研、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容积率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超过上表中相应住宅建筑的指标。 2、综合类建筑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比例折算。 3、表中指标不包括地下层建筑面积;但计算各类建筑相关配套设施指标时,地下层建筑面积精心整理

精心整理 应计入建筑总面积。 4、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表2.3.7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 每提供1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允许增加的建筑面积(平允许建筑容积率 方米) <2 1.5 ≥2-<4 2.0 ≥4-<6 2.5 ≥6 3.0 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四。 2.3.9建筑层数的计算 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含符合植被要求的覆土厚度),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以及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第三章 建筑管理 ?3.1建筑间距 L=L1±L2 L=建筑间距 L1=日照间距 L2=遮挡建筑遮阳点至该建筑背阳面外墙的距离 L1=i·H L1=日照间距 i=日照间距系数 H=建筑的计算高度 方位 折减值 >0o—≤15o 1.0L1 >15o—≤60o 0.9L1 >60o 0.95L1 注: 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o;)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本表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条式住宅建筑。 沿街被遮挡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非住宅用房时,可扣除其高度计算日照间距。 低、多层住宅建筑地面层为除前两款规定以外的非住宅用房时,视同住宅建筑控制日照间距。 沿街相邻建筑之间,其两侧山墙均无门、窗、阳台时,在满足消防和施工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其山墙间距可酌情减少或毗邻建造。 建筑 高层(遮挡) 多层、中高层(遮挡) 低层(遮挡) 精心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