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经典案例与答案解析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6/8 12:17:44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案例

1、我方向新加坡A公司以CIF250美元/吨的价格出口香料15吨,装运期为10月份,集装箱运输。我方于10月17日将货物存放与湛江港货运码头仓库,不料当晚发生火灾,货物全部烧毁。试想由谁来承担货物灭失的损失?

2、We offer to sell T-shirt No.8160 2000 dozen US$10 per dozen,EXW30 Xu Zhou Road,tianjin,Delivery during July.

某公司按EXW条件出口一批电缆,但在交货时,买方以电缆的包装不适宜出口运输为由,拒绝提货和付款,问:买方的行为是否合理?

答:根据《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在EXW术语中,除非合同中有相反规定,卖方一般无义务提供出口包装,如果签约时已明确该货物是供出口的,并对包装的要求作出了规定,卖方则应按规定提供符合出口需要的包装。

3、某公司按照FCA条件出口一批商品 ,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见买方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此期间,备作出口的货物,因火灾而焚毁。问此项货物应由谁负担?

答:买方承担。买方没按时给出关于承运人名称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4、我某公司按照FCA条件进口一批化工原料,我方委托卖方办理运输事项。结果在装运期满时,国外卖方来函通知无法租到船,不能按期交货。因此,我公司向国内生产厂家支付了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问对我公司的10万元损,可否向国外卖方索回?

答:我公司的10万元延期交货违约金不能向国外卖方索偿,应由自己的承担。因为,按照《2000年通则》的解释,FCA条件下,买方负责订立运输契约,指定承运人到装运地点接货。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办运输事项,但此项活动的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负担。所以,本案例卖方未租到船的风险要由我公司承担,因此而导致的违约也应由我公司自己承担。

5、我某公司按照FAS条件进口一批木材,在装运完成后,国外卖方来电要求我方支付货款,并要求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对卖方的要求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不我方对于卖方支付装船时的驳船费的要求可以拒绝。采用 FAS 术语成交时,买卖双方承担的风险和费用均以船边为界,即买方所指派的船的船边,在买方所派船只不能靠岸的情况下,卖方应负责用驳船批货物运至船边,驳船费用是在风险费用转移以前发生的,理应由卖方承担。

6、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答:卖方对此项差价不负责。因为:FOB是指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责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卖方已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将货物在规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装运的船只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经由货物的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部分的

大米受到海水的浸泡,致使品质受到影响,这是属于风险损失范围,与卖方的交货品质无关。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已验明品质是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的。因此,按照FOB条件的解释,卖方不需要负责。

7、有一笔新闻纸进出口交易,出口商与进口商签订FOB合同,港口为伦敦,装运期为9月份,进口商指派的船舶在9月30日之前没有能够抵达伦敦港,实际船舶10月5日才到。正巧10月3日一场意外火灾让货物损失80%。出口商让进口商赔偿损失,进口商说货物没有装船,不属于进口商承担的风险,出现争议,如何处理?

答:本案涉及到FOB下的船货衔接问题。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这包括未经对方同意提前将船派到和延迟派到装运港,卖方都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如空舱费(Dead Freight)、滞期费(De—murrage)及卖方增加的仓储费等,均由买方负担。

在本案中,买方延迟派船,致使卖方不能按时交货,后来发生的损失理应买方承担。

8、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免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谁承担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你认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答:损失由买方承担。FOBS只是规定买方要支付理舱费,但风险转移并没改变,只要越过船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

9、我国北京A公司拟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的原因。

答:北京到天津新港还有一段距离,必须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把货物运输至天津新港,也就意味着北京至天津新港段运输有风险。A公司是想以FCA成交,原因是减少风险。B公司想以FOB成交,原因是减少风险

10、某外贸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FR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我开证行也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但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后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一家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互相勾结进行诈骗,导致我方蒙受重大损失。试分析,我方应从中吸取哪些教训?

答:我方应从中吸取以下主要教训:

(1)做进口业务中时,客户资信如何事关重大,因按信用证支付时,开证行仅凭单据议付。与新客户做大宗买卖,更应对对方的资信作深入的调查了解,以防上当受骗。

(2)CFR条件是卖方负责租船订舱,买方负责投保,对买方来说有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于大宗初级产品的进口交易,在正常情况下应争取按FOB条件成交,必要时可指定装运船只的船名或所属的船公司,以减少风险。

11、我国某公司以CFR条件进口一批大豆,在约定日期未收到卖方的已装船通知,却收到卖方要求该公司支付货款的单据。此后我方接到货物,经检验部分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丢失。问:该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买方)不会见单付款的,尽管CFR属象征性交货.丢失应由卖方负担,因为卖方没有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没办保险,即使后来收到单据,补办了保险,保险公司也可能不给赔偿.

根据CFR术语规定,卖方有义务给买方发装船通知,以便买方可以及时买保险,而题中卖方显然未尽到责任,所以是卖方的责任。

12、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部分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递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而拒付货款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答:CIF术语虽然表示是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表面上看是卖方负责保险,其实是卖方为买方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保险,但是风险转移点为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在装运港前,买方负责所有风险,但是货过船舷

后,就是买方承担风险。所以不能拒付货款或向卖方索赔。而是在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索赔,可以请卖方代为办理。

13、我方按CIF“卸到岸上”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途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安全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付货款。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不合理。CIF“卸到岸上”条件只要货物越过船舷风险就转移给了买方。

14、买卖双方按CIF条件签订了一笔初级产品的交易合同。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卖方备妥了货物,安排好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运输事项。在装船时,卖方考虑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较近,且风平浪静,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因此,没有办理海运货物保险。实际上,货物也安全及时抵达目的港,但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了保险单,买方因市场行情发生了对自己不利的变化,就以卖方所交的单据不全为由,要求拒收货物拒付货款。请问,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合理,因为按照CIF条件,卖方必须承担购买保险的义务。

13、某公司以CIF条件对外出口一批罐头。

(1)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函,声称合同规定的目的港最近经常发生暴乱,要求我方在办理保险时加保战争险,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2)这批货物抵目的港后,我方接到买方支付货款的通知,声明因货物在运输途中躲避风暴而增加的运费代我公司支付给船公司,故此付款中已将此项费用扣除。对此,我公司应如何处理?

答:(1)我方应拒绝买方在将货船避风暴而增加的费用从货款中扣除的做法,应向买方追回这笔款项。 (2)按CIF条件成交时,卖方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但卖方支付运费是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因运输途中的风险而增加的运费,按照风险界点划分界线的规定,因由买方承担。

14、我拟出口一批滑石块,向香港客商报价USD80/MTFOBXIAMEN。香港客商回电同意我方价格,但是要求我方贸易术语改为CIFHK,即要求USD80/MTCIFHK。请依据《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析我方可否接受?

15、汉堡某商人向纽约出口一批货物,交易双方按照CIF贸易术语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中订有一些与CIF合同性质相抵触的条款。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从汉堡运抵纽约后,买方以CIF贸易术语不符拒绝凭单付款,卖方因此向纽约法院起诉,要求买方付款,法院如何判定?

16、我方外贸公司与英国商人签订一批番茄酱出口合同,条件为FOB天津新港,等装运期前三个星期,英国商人突然来电说让我外贸公司办理运输,我方能否接受?如何处理为妥?

17、我公司与荷兰商人签订一批农产品出口合同,条件为CIF安特卫普,装运期为10月。我方因货物到达港口稍晚,装完船后的日期已经是11月5日。为了使得顺利收汇,我出口商与船公司商定出具了已装船日期为10月31日的海运提单,请问这种做法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为什么?

答:法律上将此种行为称为“倒签提单”。一般来说海运公司出具倒签提单,你们是出具了保函给他的。既然他愿意,那么荷兰商人会向海运公司索赔,海运公司在赔付后,持保函向你公司索赔。

18、中国一家外贸公司与日本进口商签订出口裘皮大衣合同,CIF大阪,合同中出口商允诺10月底保证到货。由于加工延误,该外贸公司无法赶上10月底到大阪的船舶,后尽力提高加工速度,全部货物运到大阪已经在11月8日,货到后,进口商提出交货期已过,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拒绝付款,而出口商坚持让对方付款?

19、中港柑皮品质纠纷案:广东省 XH 县传统盛产柑子,并形成了一种优质品种,称为“XH 柑”。XH 柑品

质上乘,一直享誉东南亚地区。XH 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合同中的品质条款仅规定: “XH 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 XH 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 “XH 种柑皮”,只要是XH 品 “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 种柑皮”,必须是在 XH 县当地 “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港方了事。

20、2003年在广州交易会上,中国向日本出售一批“土纸”,在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品名栏内,载明“土纸”即为手工制造书写纸。在卖方发运的商品及包装上,还贴有标签,并印有“手工制造”字样,而且卖方在发票、提单、品质与质量检验证书和产地证书中,也都载明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 made writing paper)。买方收到货物后,据该国XX制纸实验场鉴定证明:“抄纸”及“干燥”工序,均为机械操作,故不应表示为手工制纸。买方据此向卖方索赔。卖方拒赔,其主要理由是,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而且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操作,并显示其特点。谁有理?

答:我方拒赔,主要理由有:(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

按本国行业习惯均表示为手工制造(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简评:应注意双方对货物品质在不同地区的理解差异,明确货物的品质标准究竟是依照样品还是强调完全手工。

结果: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关人士调解,双方取得谅解,中方赔偿部分损失。

21、青岛某出口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合同上写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时才发现三级品库存告罄,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二级品比三级品质量好),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请问: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否可以?

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很不妥当。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

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该公司以好顶次的做法,是和合同不符的,在出现价格下跌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

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对方,与买方协商寻找双方都可接受的解决办法。但需注意无论采取何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22、1989年,在上海秋季交易会上,由中国山东省青岛食品公司与印度一家K公司签订了一项冷冻北京填鸭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带头翼蹼、无毛的一级冻北京填鸭20吨,填鸭都必须按印度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K公司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凭主观想象认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说明是按伊斯兰教的方法宰杀的,就可以了,于是对这些鸭子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即从鸭子口中进刀,将血管割断放血后加工速冻。然后请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具了“确为伊斯兰教方法屠宰”的证明,货物运到印度后,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检验,发现这批鸭子是用“钳宰杀法”屠宰,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为伊斯兰教标准所不容,于是,买方便拒绝收货,并通知我K公司,或当地销毁,或立即退货。K公司不得已,只好同意退货,我K公司弄巧成拙,除了损失往返运费及其销售差价之外,还要向买方表示歉意,挽回已造成的不良影响。

23、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含量为14%,杂质不超过2.5%。成交前我方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