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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制(修订)》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旅[2007]46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旅游局 【发布日期】2007.04.18 【实施日期】2007.04.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9日 实施日期:2009年3月9日)废止
福建省旅游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修订)》的通知
(闽旅[2007]46号)
各设区市旅游局:
现将《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修订)》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请你们通知各县(市、区)旅游局、质监所、各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上网“福建旅游之窗”下载并认真执行该《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修订)》。原《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同时废止。 1 / 3
特此通知。
福建省旅游局
二OO七年四月十八日
福建省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修订)
一、为保证安全旅游,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方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旅游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二、各级旅游局、旅游质监所、各旅游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制定本单位的旅游安全生产责任制,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各级旅游局设立旅游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兼任旅游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协调领导小组,统一领导。
四、按“属地管理,分级管理”原则,各级旅游局长是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其行政区域内旅游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本级政府和上级旅游局有关旅游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任务,接受本级政府的安全考核;
(二)制定旅游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相关规章制度,其他安全措施; (三)负责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办公场所、交通、通讯、办公设施等;
(四)主持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所属旅游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季度例会、安全生产紧急会议,听取安全工作汇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协调处理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2 / 3
(五)宣布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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