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及奖惩办法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9/27 21:22:30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武汉临空产业园道路工程

现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及奖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武汉临空产业园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创建平安工地、确保优质工程,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市区有关部门质量安全规章制度、以及武汉临空产业园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武汉临空产业园道路工程施工与监理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武汉临空产业园道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将依据本办法对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和奖励。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建设

第四条、武汉临空产业园道路施工,实行企业自检、社会监理、法人管理、政府监督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各施工项目部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明确规定施工单位在项目经理部的领导下,依据现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施工承包合同等负责整个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管理工作;由监理部负责监督施工(旁站、巡查),进行日常施工检查,检测质量情况;指挥部工程科负责对工程的外业施工、内业资料及监理的现场监控和质量验收进行检查、监督;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责令立即改正,并下发检查通知单,给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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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制定完善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有执行力的质量管理机构,优化施工组织设计,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指挥部工程科将经常检查、督促以上内容的落实。

第七条、指挥部将加大检查督促力度,对施工质量每月检查一次,对现场人员、机械、检测试验设备等履约情况进行检查,不按要求进场的将按合同及有关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八条、指挥部工程科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独立抽检,以监管、控制工程质量。

第九条、各监理部按要求每月召开1—2次工地例会,不定时召开工地现场会议、分析施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情况,并及时解决。对不按规范施工和影响质量的问题,必须彻底解决。

第十条、建立健全质量安全档案,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三章 施工质量控制程序

第十一条、在分项工程开工前,各项目部应提交开工申请和施工组织设计(需要做试验段的应先行申报,完成后及时总结,再报监理工程师审批),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各项目部应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首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必要时应报请监理中心试验室抽样、试验检测。

第十三条、监理工程师应紧接各项目部的报检、对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抽查验收并签认,对不合格的工程应要求相关项目部进行缺陷修补甚至返工。前道工序未经监理检查认可的,后道工序不得进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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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当分项工程完工后,项目部的质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测量和抽样试验的结果,提请监理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一步分项工程的施工。

第十五条、当分部工程完工后,经各项目部自检、监理抽检合格后,由指挥部工程科报请市交委质监站对所完成工程进行工程交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进行下步工程施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分部工程,不得进行下一分部工程施工。

第十六条、监理部应在各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提出工序检查要点和监理程序说明,以供现场监理人员、各项目部的自检人员及施工人员共同遵循。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精心组织、科学施工,如施工图设计有差错、纰漏的现象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必须按程序及时申报,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现场质量控制办法

第十八条、各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建立工地试验室,配备有资质的人员、仪器设备,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对外委托的试验检测机构必须具备公路工程综合检测资质,且施工、监理单位不能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并报指挥部同意认可),做好工程施工中的质量监控工作。

第十九条、各项目部应严格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标准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应符合标准要求,施工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应当合格。 第二十条、监理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实际需要建立中心试验室,配备合格的试验检测人员,以对各项目部施工质量进行抽检和标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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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施工原材料在订货之前,各项目部应对生产厂家的产品进行调查,取样试验,合格后报监理工程师审批。监理工程师对各项目部所报材料也要进行厂家调查和取样复检,合格后方能批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材料进场后,项目部应按照规定的批量和频率进行抽样试验,并建立试验台帐,及时报检,经监理工程师复核、审批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材料一律不准用于本工程,项目部应及时运出场外。

第二十三条、各项目部、监理部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不得替换,必须按工程质量进度要求,上足施工机械和检测试验设备;未经批准,主要人员、机械、检测设备不得调离工地。 第二十四条、在各项工程开工前,项目部应先完成标准试验,报监理工程师批准,监理中心试验室应进行复核(对比)试验,予以肯定、否定或调整试验的数据或指标。

第二十五条、监理人员应对各项目部在施工中进行试验检测的频率、抽样方法及试验检测过程进行有效的旁站监督。

第二十六条、监理应按各项目部的试验检测频率的30%以上,独立进行抽样试验,以鉴定各项目部的试验检测结果是否真实可靠。

第二十七条、现场监理人员应对项目部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以及材料、机械、配比等进行全方位的检查、监督,关键工序或隐蔽工程应进行全过程、全环节的旁站监理。

第二十八条、在施工过程中或完工以后,如发现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应暂停施工,根据质量缺陷的性质和严重程度,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返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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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当施工期间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时,应按程序上报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报告期限。

第三十条、监理人员应当“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尽职尽责”,严禁蛮横刁难、吃拿卡要、空档脱岗行为。

第三十一条、指挥部工程科对各项目部、监理部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并实行奖励制度,奖优罚劣。

第三十二条、指挥部和监理部下发的其他质量控制文件也可作为质量管理条款,相应奖罚。

第五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各项目部、监理部要切实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第三十四条、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保障体系进行认真排查;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检查,凡有重大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得野蛮施工:要加强对机械设备、高空作业条件、桥隧和桩基施工的检查,要加强对施工用电、临时便道便桥的安全检查。必须严格按照《湖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交安[2013]475号)的要求,精心组织安全生产。

第六章 奖罚办法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违反本办法或规范规定情节较轻的,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造成不良后果的,处以项目部1万元/次的罚款,违反本办法同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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