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4) 下载本文

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5/15 3:00:26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存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及纳税调整(4)

(三)合并取得存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税法

同一控制非同一控制 特殊重组一般重组 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账面价值公允价值

分析: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方式中,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评估费、咨询费等)应当计入取得资产的成本。税法中对这类费用是允许在当期直接扣除的。 二、后续计量 会计准则 税法

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采取一次性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进行摊销。

从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析:存货领用与发出的计价方法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基本协调一致,便于实际操作。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的存货计价方法变更。 关于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还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后进先出法由于与实物流转不相符,已经不再允许使用;同一个企业内部,完全有可能不同的计价方法,但不可能针对同一种产品或类似的产品。

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就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向主管税务机关作出书面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提出的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应就其合理性情况进行分析、核实。凡经认定企业改变存货计价方法的原因不充分、或者存在有意推迟纳税嫌疑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企业维持原有的存货计价方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纳税调整处理。 会计准则

企业的周转材料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的,按照使用次数分次计入成本费用,余额较小的,可在领用时一次计入成本费用,以简化核算,但为加强实物管理,应当在备查簿上进行登记。

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分析:会计要求选择分次摊销法,而税法要求选择一次摊销法,就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三、期末计量 会计准则

①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②存货跌价准备可以转回。

③存货已经销售,应同时结转对其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 税法

除规定外,企业提取的各种跌价、减值准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分析:已提取减值准备的,纳税申报时调增所得,以后冲销的准备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纳税调整方法为:年末余额一年初余额>0,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年末余额一年初余额;年末余额一年初余额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请问哪些准备金不得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6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