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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作者:车初凝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4期
摘 要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中的基本原则。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作用越发明显。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实信用为基本原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是协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最佳平衡点。诚实信用原则应用于民事诉讼案件中,能够对诉讼参与者给予适当规制,更能彰显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性,对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诚实信用 民事诉讼 自由裁量权 作者简介:车初凝,德州市第一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052 一、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法律理论中的“最高行为准则”,要求我国公民在日常民事行为中要遵循诚实守信,紧守诺言,在不损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原本属于道德范畴,随后被引入到法律条款之中,是“道德法律化”发展过程的重要体现。在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此也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础性原则,以此来指导人们进行民事行为活动。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再次强调诚实信用原则,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里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当事人、审判机关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既要求审判机关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要诚实信用,也要求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在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中做到诚实信用。综上,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活动中的最基础、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任何参与民事诉讼的主体都需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任何参与主体都具有规制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发展
欧美国家民法在几世纪开始就广泛运用诚实信用原则于社会生活中,欧洲国家重视商业发展,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人经商的基础,没有诚信,商人不能做成长久的买卖。渐渐的,人们发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使用不足以满足人们,尤其是经商者日常生活的需要,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范围需要更宽广,于是将其延伸都民事诉讼当中来,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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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上认识的基础上,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出现在1895年奥地利民事诉讼法、1911年匈牙利民事诉讼法、1933年前南斯拉夫民事诉讼法、1939年德国民事诉讼法中。德国民事诉讼法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影响最为深远,深远的影响使得诚实信用原则贯彻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包括当事人应该诚实信用的进行诉讼,法院应该遵循公平、合理、公正、正义的原则进行民事诉讼程序,效率也是需要规制的其中之一。
我国由于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甚至于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近年来,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得到重视。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诚实信用原则的明文化、法制化在该次修改中得到了体现。新增加的“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规定了司法程序和当事人诚实信用方面的要求。这不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意义,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当前社会,无论是商事交易还是日常活动,诚实信用的缺失都是值得关注的大问题。诚实信用的好坏和存在与否,关系到个人的利益,社会的风气,经济的建设和国家的发展。将诚实信用原则书面化、法定化,引导诉讼的公平进行,规范法庭及其当事人的行为,有助于提高民事诉讼公平和效率,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建设公平的诉讼程序,降低诉讼的成本,是诚实信用原则所追求的。
三、诚信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形态 (一)诚信原则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规制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对诉讼当事人的规制。首先,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当事人恶意制造诉讼。诉讼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但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诉讼当事人在履行权利的过程中不得伤害他人权益,恶意进行诉讼行为显然就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侵害。比如在格式合同条款中,针对合同重要内容进行隐瞒,造成他人违反合同,再根据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行为就是恶意制造诉讼行为。其次,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具有矛盾性的诉讼行为。即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做出裁决的民事诉讼不得再提,不允许再产生争议。同时,诉讼当事人针对自认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在后续的审理过程中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已经自认的民事行为进行撤回。比如在上一个诉讼案件中已经有结果的案件不得在本次诉讼中再次提起。最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禁止滥用诉讼权利。滥用诉讼权利是违背诚信原则的典型表现,比如常见的骚扰性诉讼,在商业合作过程中,以骚扰性诉讼让被告人陷入到诉讼中,消耗被告人精力。同时,多余型诉讼、诉讼欺诈行为、故意不作为诉讼等等都属于诉讼权利的滥用。
(二) 诚信原则对法院诉讼行为的规制
法院作为民事诉讼的审判机关,我国法律要求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公正公开、诚实信用。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适当采用自由裁量权。诚实信用原则是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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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和法律的共同体,其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对该权利进行了相应限制。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必须要内心独立,不以个人喜好做出决定,更需要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平衡各方利益,从而保证审理的公正性。比如在案件审理中要诚信对待诉讼双方,不得偏袒其中一方,对案件要理性看待。其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采用自由心证制度。法官需要借助良心、理性来判断相关证据的力度,在判断过程中需要诚实信用,保证自己的判断是理性的、公平的。最后,诚实信用原则防止法官出现突袭裁判。法官在民事诉讼审理过程中应该对双方当事人都尊重,保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顺利地陈述、举证、辩论,不得进行突袭裁判。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等待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并最终辩论结束后方可进行裁决。 (三)诚信原则对其他法律主体诉讼行为的规制
诉讼构成中其他法律主体主要包含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主体,这些诉讼参与者在诉讼过程中也需要在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制下参与诉讼,比如代理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应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待当事人,不得出现越权代理或滥用代理权利;证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更需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做虚假的证言。 四、完善我国诚信原则的合理化建议 (一) 确定当事人真实义务
真实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最基本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应该明确当事人的真实义务,一旦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违反真实义务,应该对其进行相应的惩罚,让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民事诉讼中应该对违反真实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参与人进行实际的处罚,通过严格的处罚来保障民事诉讼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得到落实,保证民事诉讼参与人都能够做到诚实信用。 (二) 确定处罚标准
既然对违反真实义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诉讼行为进行处罚,我国就需要制定统一、公正的处罚标准,将各类违反真实义务的情况进行归类划分,以便在实践中进行具体性的操作。比如针对民事诉讼中证人陈述违反真实义务的证言,就需要根据证言的类型、损害大小设定处罚标准,以警告、拘留、伪证罪进行处理。确定处罚标准更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三) 确保审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法官作为民事诉讼的主要参与者,其在进行最终审判的过程中必然会融入一些个人主观因素,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赋予法官的权利,也允许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拥有自由裁量权。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在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之余,也要针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相应的约束,要求法官在自由裁量的过程中必须立足于案件事实,必须在法律授权的界限内进行自由裁量,同时还需要以公正的态度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以此来确保审判自由裁量权能够正常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