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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标准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安委[2006]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02 【实施日期】2006.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安委〔2006〕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
近年来,建设领域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居于高位。2005年,全省建设领域事故死亡179人,今年上半年建筑业事故死亡79人,与去年同期比上升了36.2%,在各类工矿企业事故中仍处前列。从去年四季度以来,全省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事故呈多发势头,今年上半年,全省工矿企业共发生6起重大事故,其中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事故占3起。这不仅反映出一些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也反映了有的地区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措施不力、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为遏制建设工程领域重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2
一、提高认识,落实监管责任
1.各地要加强领导,把建设工程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重要工作议程。当前,我省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部署,实施“八八战略”,促进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加强小康社会建设,建设规模不断加大,工业及交通、水利和电力等基础建设任务日益繁重,引发事故的因素增多。各地、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认真对待,要从建设“和谐社会”政治高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落实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
2.加强工作协调,落实专业和综合安全监管职责。各级交通、水利、电力和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做好本职责范围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并及时向建设和安监部门通报本部门的建设工程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事故;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在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交通、水利、电力和铁路等专业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工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从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角度,督促、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3.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工作。各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控制和减少建设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的行为。在监管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属地管理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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