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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川卫办发〔2008〕147号
各市、州卫生局,绵阳科学城卫生局,厅直属医疗单位,卫生部驻川医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工作,推进医院建设与发展,促进医疗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制定《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试行)》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四川省医院评审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试行)》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医院评审工作,强化医院管理,促进内涵建设,增进医患沟通,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院评审是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医院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和医院评审标准及《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对医院的执业活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的专业技术性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各级各类医院申请等次评审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凡申请评审医院等次的医疗机构必须是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
第四条 医院评审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医院评审包括周期性等级评审、等级复查和抽查。 医院评审制度、医院目标考核制度、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和医院诚信服务评价制度共同构成四川省医院评价体系。 第二章 评审规划
第六条 医院等级分为三级甲等、三级乙等、二级甲等、二级乙等、一级甲等和一级乙等。
第七条 医院级别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置。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医院级别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报省卫生厅审核同意后实施。
医院等次由医院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通过医院评审评定。
第三章 评审权限
第八条 省卫生厅组建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二级甲等)的评审工作,并对市州评定的医院进行抽查。
各市州组建市州医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其余等级医院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省卫生厅统一制定三级医院和二级医院评审标准;一级医院评审标准由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四川省医院评审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卫生厅备案。
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医院管理、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