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发布更新时间 : 2024/11/17 5:43:53星期一 下面是文章的全部内容请认真阅读。
实践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大多集中表现在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因此串标围标活动的防范,重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防范。遏制串标围标现象,应当紧紧抓住“招标过程控制”这个牛鼻子,从以下方面加强招标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控制。 (1)抓好信息管理,堵住串标围标源头。串标围标现象大都源自于投标信息的泄漏。在现有项目招标程序中,招标人一般会实行集中报名、集中资格预审、集中现场踏勘和答疑。这种方式给招标组织工作带来了便利,但极易导致投标人身份和信息的泄漏,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串标围标的可能。针对这一情况,要完善和改进招标程序,实行网上报名、招标文件直接从网上下载、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网上组织答疑等办法,尽可能减少投标人“集中”的机会,严防串标围标。 (2)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制度,打破地区和行业封锁。加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审查,防止招标人非法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提高门槛。要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尽可能增加投标人的数量,加大投标竞争性,提高串标围标的难度,降低串标围标成功的可能性。
(3)采用公开最高限价招标,制约“抬标”行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预算水平和能力,在编制工程预算时,要根据工程实际和当地人、材、机的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最高限价,严防“抬标”行为发生,让那些串标围标者即使中标,也无法弥补串标围标成本,使其得不偿失而放弃串标围标。
(4)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目前国外使用较多的是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这种方法对哄抬标价的串标模式尤为有效。在我国招标实践中,可借鉴世界银行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在评标时尽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难度低、通用和简单的工程,不采用综合评估法,而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让串标围标失去现实意义。
(5)约定串标围标的表现情形,为认定串标围标行为提供依据。在一些地方采用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办法,明确规定“在不同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某些行为即可认定为串标围标”,这种办法值得借鉴和推广。如浙江省某市颁布的评标办法中,明文规定“两份或两份以上的标书差错雷同两处及以上者”、“技术标书表述连续20行以上相同者”、“不同投标人的标书由同一台电脑制作者”……等等行为,可由评委直接废标。这种方式弥补了《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方面的不足,为防范串标围标行为、认定串标围标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现实依据。 (6)加强评标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评标专家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需要具有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的良好操行。在招投标实践中,无论是多么精明的串标单位,其标书中总会留有暴露其阴谋的数据线索:其表现或者为报价浮动有规律,或者为报价相近等等。评审专家要善于发现投标文件中的线索,阻止串标围标行为。对于其他工作人员,也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发现有不法行为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起到震慑作用。
(7)推行电子评标和网络远程评标法。目前在一些地区,在评审商务标书时,采用电子评标法,取代了部分人工工作,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实行网络远程评标的方式,抽取外地的专家在异地实行远程评审,防范“人情标”和“专家跑风”,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11、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环环相扣的监督体系
要不断加强标前审核和标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协调下,切实采取措施,不断完善预防措施,
加强标前审核,改进标中监督,强化标后管理,集中精力打击串标围标、资质挂靠、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投标人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
1、加强招标前的管理
(1)建立对业主行为的监督制度。监督业主有无对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监督业主在开标前是否与某个投标企业有密切接触,有无透露标底等行为。
(2)项目审批部门在对某些应急工程的审批中要严格把关。一些业主为了规避公开招标,把一般工程当应急工程来申报,还有些业主有意拖延时间,等待申请为应急工程,以便“依法”想给谁做就给谁做。因此,项目审批部门在项目审批中要严格限制邀请招标的方式。
(3)从严管理招标代理机构,严肃查处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遵循招标投标的有关法律、法规,精心编制招标文件,严格依法在代理范围内办事。但现状却不容乐观,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对个别招标人的不正当利益要求不抵制,有违规倾向性不纠正等情况,甚至还为招标人违规操作提供种种便利、出谋献策等,严重妨碍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行业管理部门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法定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管职责的同时,应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地洞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不良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坚决严肃查处。 2、加强招投标过程管理
(1)招投标管理机构继续完善招投标制度体系,以促进招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 (2)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管,大力培育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招标代理机构。
(3)建立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机制。负责与招投标管理机构及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使其真正发挥监督与管理的作用。
(4)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部门、交易中心、业主、公正处、代理机构各方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潜在投标人保密制度,根除投标人间围标、串标的可能性。
(5)加大查处力度要从多方面入手,分析挂靠、围标串标可能的情形和手段,一经发现有挂靠、围标串标线索,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 3、加强招标后的管理
(1)强化建设工程项目标后施工的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中标单位全面履行承诺和合同,制定相关的建设工程施工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2)建立“不良记录”公示制度和清出市场制度。对投标人出现围标、串标、陪标、违法分包、转包、虚报工程造价、偷工减料及行贿等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记录存档,并按规定通报给有关部门并向社会
公示。施工单位施工中出现非法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中标主体项目,计划工期进度无故延误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拒不履行投标承诺及合约职责与义务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会同县建设、招投标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成其限期清场,退出施工现场,对严重违规违约的施工单位,应视情节,给予经济和法律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二月
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