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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

评价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资源

【发文字号】津国土房资[2008]812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8.09.22 【实施日期】2008.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08〕812号)

国家级、市级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切实履行国土资源部门参与宏观调控职能,促进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发〔2008〕3号)精神,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5号,以下简称《通知》),部署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评价结果将统一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开发区扩区和升级审核的依据。各区县、各开发区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紧部署开展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 1 / 2

开展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目的是查清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全

面的土地基础数据,并分析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推动开发区土地利用管理基础信息建设,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安排用地计划、审批用地、动态监控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是重要的国土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是科学制定开发区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严格土地管理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滨海新区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的需要。 二、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为我市辖区内各级各类开发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旅游度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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