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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津科规〔2018〕9号)政策解读

来源: 发展计划处 ( 2018-12-04 )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实力快速提升,加快推进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暂行办法》(津科规〔2018〕9号)。

二、主要内容

研发投入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市科学技术局牵头负责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的管理工作,根据市税务局提供的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编制补助分配方案。市税务局负责提供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各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市财政局负责企业研发投入补助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1.天津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未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2.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已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纳入国家科技统计调查的企业,在满足本条1、2条件的基础上,还须按照统计部门要求填报了上一年度研发统计年报报表。

(二)补助依据

以企业上一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为补助基数,该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三)补助标准

1.基础补助额

(1)取得当年入库登记编码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5%给予补助。

(2)其他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5%给予补助。

2.增量补助额

(1)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增长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的增长率。当增长率大于50%时,按50%计算;

(2)当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较前年下降时,增量补助额=基础补助额×上一年企业研发费用增长率×2。当增长率小于 -50%时,按-50%计算。增量补助额为负数。

本办法实施的第一年,不进行增量补助。

3.最终补助额

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基础补助额+增量补助额。单个企业获得的最终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流程

1.企业根据市科学技术局发布的年度征集通知要求自主申报,登录“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说明进行注册、填写申报系统,上传相关附件。

2.各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征集通知要求,对所辖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市科学技术局推荐。

3.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年度征集通知要求,组织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核查(技术审查)。

4.核查(技术审查)通过的企业,自申报系统生成纸质申报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和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企业所属的局级主管部门公章后报送指定位置。

5.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企业申报情况以及补助依据、补助标准,编制拟补助的企业名单及补助经费,并向社会公示。

6.市科学技术局对公示无异议的补助方案批复立项。

7.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联文下达补助资金计划。补助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各区财政的,由各区财政拨付相关企业;补助资金通过其他直接支付方式拨付企业的,由市财政拨付相关企业。

(五)管理

1.企业取得研发补助经费后,税务部门通过检查调减企业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的,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追回调减研发费对应的研发补助经费。